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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相关问题的探讨.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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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相关问题的探讨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相关问题的探讨 [内容提要]在线浏览和在线下载是网络传播的基本方式,链接技术及下载软件的升级一方面加速了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另一方面也给在线盗版提供了方便。侵权人利用计算机技术规避法律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维护网络著作权日益艰难。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文书,笔者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侵权人确认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根据作简要探讨?不当之处,请业界同仁批评指正。 [关键词]浏览 下载 链接 加框链接 深层链接 网络著作权侵权,主要是侵犯了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网站页面可以确定的侵权人有:网站所有者、ICP证所有者、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所有者、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有者。通过查询可以获悉侵权网站的域名持有者、IP地址所有者、网站服务器提供者、链接服务提供者等,可谓主体甚多。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同主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条件,准确认定侵权人及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根据,成为办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难点之一。 一.直接提供在线浏览和在线下载侵权作品的侵权人 本文所指直接提供在线浏览和在线下载侵权作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侵权作品所在位置排除电子布告板、论坛、聊天室等公共平台; 其二,侵权作品存在于侵权网站服务器中。 上述条件考量标准:访问者自侵权网站首页进入始,至在线浏览或在线下载相关内容完成止,一系列行为均在侵权网站内部实施,域名没有发生跳转。访问者浏览或下载的内容均源于侵权网站的服务器。 满足以上条件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 1.网站所有者。以搜狐网为例,点击该网站首页下方的‘红盾标识’可知,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搜狐网的所有者。 需要注意的是,该‘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载明“网站名称”、“域名”“网站所有者”三者是对应的。只有该备案信息与网站首页URL、版权所有者相对应,该‘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才能直接证明备案的所有者是侵权网站的所有者。否则,权利人还需举证证明该事实,当然侵权人认可的除外。 案例1.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根据网站上相关网页的记载,的所有者是喜满你公司。在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中,未有域名,故不能认为蓝宏智业公司也是网站的所有者。另外,网站上注明copyright?SIMMANI NETWORK,因而应认为喜满你公司是版权人,由喜满你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不能证明蓝宏智业公司与喜满你网站的关系,要求蓝宏智业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见(2006)海民初字第1227号判决书] 登陆喜满你网站,点击“喜满你”网站的红盾标识展开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载明: 网站名称:北京喜满你网站 域名1. 域名2. 域名3. 网站所有者: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该备案信息只能证明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该备案信息载明的域名1、域名2、域名3项下北京喜满你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者,不能证明域名项下喜满你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者也是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根据喜满你网站首页URL显示这一事实,结合该网站首页其它事实,认定喜满你公司是网站所有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认定蓝宏智业公司非网站所有者,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2.域名持有者。笔者认为,某网站为公众提供在线浏览、在线下载侵权作品,视为域名持有者未履行监督管理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该网站的域名持有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笔者认为,该条规定的“使用”应作扩大解释,即域名持有者对域名项下网站的内容有监督管理义务。 从技术角度讲,开通网站的前提是注册域名,也是网站运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从访问者感知的角度讲,访问者登陆某网站首先感知的是所登陆网站的URL;从行政机关监管角度讲,行政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均载明被许可网站的域名;从营利性分析,域名解析后开通的经营性网站是以营利为目的,即域名能为其持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因此,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域名持有者对域名项下网站的内容应当承担监督管理义务。未履行监督管理义务的,域名持有者须对域名项下网站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ICP证所有者。《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实行许可/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笔者认为,该办法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经营的网站有谨慎管理的义务。未尽谨慎管理者义务的,ICP证所有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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