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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证案例应用题(只供参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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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证案例应用题(只供参考)

1、2006年3月15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杜某根据客户经理王某的消息,二人在某市A区某烟酒商店检查时查获卷烟共计10.2件,执法人员杜某当场开具了“冻结、查封、扣押财物通知单”,将卷烟暂扣。拍照并询问当事人,经过调查认定,该批卷烟系店主刘某某所有,刘某某,1980年生,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查获卷烟其中部分从当地烟厂销售处购进,其他从B区某市场违法流动售货点购进,总额为6708元(按市烟草公司出具的价格表计),准备销售。3月16日,该局作出并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认为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并以无证运输为处罚案由,责令刘某某停止经营卷烟批发活动,并按违法批发总额6708元的80%予以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执行完结。 请从案件主体、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处罚、案件程序等方面对此案件进行分析 一、主体方面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局符合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事实及证据方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案件定性方面 定性不够准确,案由表述不正确、不规范,根据案情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案应定性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四、适用法律及处罚 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条款有误,处罚不得当。根据此案的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事实成立,应按照进货总额5%-10%进行罚款,不能按照无证运输为处罚案由进行处罚; 五、程序方面 有违法之处,主要表现为:首先应当是两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王某是客户经理,不具有执法资格。其次在实施处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没有保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三,违法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2001年6月1日晚,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在国道线实施路查,在对M-03108号车辆进行检查中,发现该车辆运输的文件柜、计算机下面用茉莉花纸箱伪装的“美登”牌卷烟1920条,司机白某不能提供该批卷烟有效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因此该局依法对涉嫌违法运输的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6月3日该局以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立案调查,通过对货主、承运人依法询问以及现场检查中查获的卷烟、运输车辆等相关案情调查,基本查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经过调查认定:卓某、董某于2001年5月20日从邻省购得“美登”牌卷烟1920条,利用茉莉花纸箱对卷烟进行伪装,在无合法有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雇佣白某驾驶货车将该批卷烟运往外省,在途经某市时被查获。某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属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6目规定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2001年6月6日以该市烟草专卖局分局的名义对货主卓某、董某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卷烟1920条,对承运人白某处以承运卷烟价值48000元20%的罚款,计9600元,盖有该市烟草专卖局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显示对承运人白某罚款金额为10000元整。 一、主体方面 1、处罚主体不合法。该烟草专卖局分局不具备主体处罚资格。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当事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具有独立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二、事实及证据方面 事实基本清楚,证据较为充分。当事人无证运输卷烟的事实,能够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案件定性方面 定性准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判断准确,并且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文相印证。 四、适用法律方面 适用法律正确。 五、程序方面 1.由于处罚主体不合法,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本案程序存在瑕疵。 2.对承运人的罚款9600元由市烟草专卖局财务收缴,未实行罚缴分离。 3.对承运人的罚款9600元,实际收缴10000元,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001年9月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派该局的一名专卖执法人员在该市的某货运站查获了正在准备开出货站的一辆面包车,车上装有国产卷烟9件,价值8775元。经查车上只有一名司机郑某,该名司机系当地一个体运输户,受外地张某委托前来货站提取该卷烟,准备运往张某处,并由张某进行销售。当时该名司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9月11日,该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该司机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以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司机作出没收无证运输的全部卷烟的处罚,并告知司机郑某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 一、主体方面 1、处罚主体合法。该烟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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