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效力如何,银行在没有提供原件的情况下能否胜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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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效力如何,银行在没有提供原件的情况下能否胜诉

以他人名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协议效力如何,银行在没有提供原件的情况下能否胜诉 案情简介: 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委托代理人甲。 被告乙。 委托代理人丙。 被告丁。 委托代理人A。 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乙、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3月16日作出(2006)宁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被告丁不服,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德中商终字第272号民事裁定,撤销宁津县人民法院(2006)宁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判决,发回宁津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甲,被告乙的委托代理人丙,被告丁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3年11月28日,被告乙以被告丁的名义从原告处借款60万元,被告丁借款后又转借给乙,被告乙承诺在2005年6月份还款,因经济困难未能偿还,故在2005年2月21日经原被告协商,该笔借款变更乙为借款人,丁为担保人,借款日期从2005年2月21日至2005年10月21日止,利息月息9.3‰,借款期限为8个月。期间被告乙偿还了从2005年2月21日至2006年9月30日利息。从2006年10月1日至2006年12月7日止,尚欠本金60万元及利息12276元,合计61227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本金及利息,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的本息共计612276元。 被告乙辩称,乙没有以丁的名义贷过款,也没有从丁手中转借过贷款,没有承诺2005年6月还款。在2005年双方没有见过面,不存在变更借款人的事实,没有让丁作担保,没有还过任何贷款利息。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乙的诉讼请求。 被告丁辩称,丁没有担保,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保障,要求驳回原告对丁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根据原告起诉及被告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乙是否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被告丁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据2、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据3、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该三份证据证明2005年2月份,被告乙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并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乙为借款人,被告丁为担保人,被告乙于2005年6月29日偿还过利息,证实被告乙认可了借款事实;证据4、被告乙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复印件是被告乙向原告借款时,原告要求其提供的;证据5、山东鲁建工程公司德州分公司乐陵售房处出具的丁交2003年帐款表复印件,予以证明2003年11月28日丁将60万元借款转借给乙;证据6、山东鲁建工程公司德州分公司和乙于2004年10月24日向原告出具的还款保证复印件,予以证明乙承认收到原告的60万元借款;证据7、8,提供乙向别人开具的借条,予以证明该借条上乙印章与原告提交的第一、二、三份证据上的乙的印章是一致的,证实了乙在2005年2月17日借款的真实性。原告方陈述称,2003 年11月28日被告丁从原告处借款60万元,之后又把该借款转借给乙,乙承诺于2005年6月份还款,但乙资金周转困难,于是原被告三方协商,乙承接丁的该笔借款,三方于2005年2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变更借款人为乙,丁为担保人,原告仅起诉2005年被告乙向其借款60万元的事实。我方提供的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的乙、丁的章都是真实的。当时信用社没有规范的借款合同,只是暂时使用质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样式,把其中的出质人改为保证人,丁是保证人。 被告乙质证称,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是复印件,应提供原件,对证据1,被告乙没有签过这个借款申请书,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发表意见,借款申请书上的印章不是被告乙的,且就借款申请书本身而言存在不合理不真实的情况,申请人落款时间是2月17日,而银行审批时间是2月1日,该证据不能证明乙本人到银行办理过贷款。对证据2,被告乙也从来没有签订过,没有见到过,这个借款合同是质押借款合同,原告没有说明质押物,也不能证明该借款合同是被告乙参加签订的。对证据3,该份借据和前两份证据不是一回事,借据上的借款时间是2005年2月21日,而借款申请和借款担保合同均是2月17日,且该借据的私章不是乙的,这三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乙没有签订过任何借款手续,也没有委托过他人办理过借款,也没有收到过借款。原告说乙偿还过借款不属实,原告对本案60万元借款是如何支付的也没有证据提供。对证据4,身份证不能证明是乙向原告提供的。对证据5,原告没有提供所谓的2003年11月28日的借款证据,且原告的说法自相矛盾,一会说是乙以丁的名义借的款,一会说丁借款后转借给乙,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作为银行无权直接起诉被转借人,证据5是鲁建工程公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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