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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本科教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PDFVIP

江苏大学本科教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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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本科教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大学本科教学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江大校〔2016〕139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考试管 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培养计划内的 课程考试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三条 考试命题应紧扣课程教学大纲。重点考核学生对 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同时注 重考核学生综合应用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统一命题,由系(教研室) 主任指派专人负责。 第五条 每次考试命题应至少拟制两套试题,要求份量和 难度相当,重复率不超过20%,近三年重复率不超过40%。 第六条 试卷采用标准试题纸,需确保整洁、清晰,在试 卷上应注明考试时间、分数分配。开卷考试应注明“开卷” 字样。 第七条 命题教师应提前将试卷、试卷命题审核审批表送 交系(教研室)主任,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后交分管教 学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并确定期末考试和补考用卷,凭试卷命 题审核审批表在教务处开具试卷付印单,提前3 个工作日交 印刷厂印刷,补考试卷留存教务处。 第八条 对采取闭卷、开卷、口试等方式的考试,命题应 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保证考试质量。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九条 考试组织有集中安排与分散安排两种形式。每 学期期中,教务处公布集中安排的课程考试时间与地点。分 散安排的考试由开课学院确定考试时间,到教务处备案并落 实考场。补考统一由教务处安排。 第十条 每个考场必须配备正、副监考人员,正监考由 开课学院配备,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配备(重修课程考试 由开课学院配备),60 人以上的考场须配备2 名副监考。 第十一条 期末考试期间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组织 对考场进行巡视,重点检查正、副监考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考场座位编排是否合理,学生证件是否齐全,与考试无关的 物品是否集中存放,同时做好考场巡视登记、违纪处理等工 作。 第十二条 期末考试前,各学院应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 组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做好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巡视检查、 监考教师落实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后勤部门在考试期间,要做好各项后勤保障 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四章 考试纪律与违纪处理 第十四条 复习考试期间,教师应引导并督促学生全面 复习,不得泄露考试内容。 第十五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得将 书籍、笔记本、通讯工具、自备稿纸等其他物品带入考场, 若已带入考场,必须在考试前集中存放。开卷考试可以携带 主考教师规定的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考生考试时必须携带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按规定对号隔位入座,入座后将证件放在桌上,便于检查核 实。 第十七条 参加补考(缓考)的考生必须做到“双证齐 全”,即同时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及准考证。 第十八条 考生应提前5 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 迟到15 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以缺考论处。 第十九条 考试开始后30 分钟内和考试结束前5 分钟内 不得交卷和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必须立即离 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周围停留、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 反扣在桌面上,由监考人员将考卷收完并核查无误后方能离 开座位,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 稿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 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成 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 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 势。 (五)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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