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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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附件:xx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组织有条件的相关涉废铅酸蓄电池企业,探索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许可制度和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力争形成可复制推广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管理制度试点经验。二、工作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版)2.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999年第5号)6.《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2011年)7.《“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8.《铅蓄电池生产及再生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年版)9.《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10.《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19-2009);11.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版)》(工信部2015年第85号公告)12.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6年版)13. 《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版)》14. 《关于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和转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函》(环固管函【2016】163号)15.GB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6.DB37/T–(代替DB 37/ T 1931-2011)xx省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试行)三、实施范围及试点工作周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周期为1年(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四、试点工作内容(一)依法加强xx省境内废铅酸蓄电池的环境监管,探索我省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新模式。(二)组织符合条件、地理位置分布合理的相关铅酸蓄电池生产、销售、收集、贮存、利用处置企业,探索开展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许可制度和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工作。包括企业备案登记、开设收贮点、建设贮存设施、制定管理制度、制定发放许可证或规范性文件,规范促进全省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试点单位包括铅酸蓄电池生产企业及指定(或授权)的铅酸蓄电池批发商、销售网点或具有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能力的企业。(三)建立收贮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分为暂时存放和长期贮存两种方式,暂时存放场所称为“暂存点”,长期贮存场所称为“收集站”。“暂存点”用于收贮存放时间较短、数量较少的辖区内个人、快修店、汽修厂等零散的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站”用于收贮存放时间较长、数量较大的辖区内“暂存点”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及单位集中产生或招投标中标的废铅酸蓄电池。“暂存点”和“收集站”贮存设施建设标准,参照GB-18597标准和《xx省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进行建设和管理。具备独立的场地和足够的贮存空间,配备废气排气、液体导流收集系统、称重设备、防火装置、视频监控等设施。铅酸蓄电池销售单位可以以销售单位库房为暂存库,但应配备防止破损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的必要防护设施,并与产品电池隔离,独立分区存放,禁止混放。废铅酸蓄电池贮存应同向有序堆放整齐,防止电池短路起火,造成事故。“暂存点”占地面积:城市中心城区不小于30m2、郊区不小于100m2,贮存量不大于30吨,贮存时间不超过10天。“收集站”占地面积应在500m2以上,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五、工作要求(一)试点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必备条件。试点单位应具备独立的规范标准的贮存场地及设施、收集包装设备、专用运输工具、称重器具等。对于达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试点单位,省环保 厅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为其发放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贮存、处置等相应的xx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于未达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试点单位,在试点期间,由省环保厅对试点单位信息进行备案,并在xx环境网站上公布其相关信息,确认收集资格。2.环境管理要求。试点单位应依法执行危险废物标识、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等保障日常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备有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近一年内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违法行为,未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3.其他要求。试点单位对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不应有品牌、种类、规格、型号等限制。试点单位应建立废铅酸蓄电池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相关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准确追踪。(二)试点管理制度1.收集备案制度。试点期间,各试点单位对其所属收集网点统一由品牌企业到省环保厅进行信息备案,并在xx环境网站上公布,确认收集资格,规范收集程序和收集行为。2.转移备案制度。试点单位转移备案后,在试点地区将零星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转移至“暂存点”或“收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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