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打击胎儿性别鉴定两非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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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打击胎儿性别鉴定两非工作制度

县人民医院 打击“两非”工作制度 根据《市卫计委关于加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有关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打击“两非”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会议制度。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就综合治理“两非”问题召开会议,研究工作,部署任务。 二、协调制度。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整体工作,各相关科室人员根据分工和工作要求,服从协调,各尽职守。 三、督查制度。不定期抽调有关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督查,检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情况,看是否有超范围开展流、引产手术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四、责任追究制度。对专项整治“两非”不力、工作效果较差的科室和个人,其检查结果将作为年终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年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三年内不得提拔和晋级。 五、奖惩制度。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关心、监督、参与打击“两非”工作,鼓励群众主动举报相关案件的线索,经打击“两非”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举报“两非”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个人进行奖励。举报的内容为:利用B超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举报人可采取电话、来信等方式向医务科举报。对举报经调查属实的案件,奖励首位举报人500—1000元。 六、投诉举报制度。为调动群众参与整治“两非”活动的积极性,我院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举报电话(0350-8947225)。对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县人民医院 2017年3月30日 县人民医院 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计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院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医院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报县卫计行政部门。 三、妊娠 14 周以上的孕妇,属政策外要求终止妊娠的,须经县卫计局审批;属政策内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经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然后由县卫计局审批。开具全县统一印制的《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孕妇持《准予终止妊娠施术证明》到医院施行手术。 四、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双方签字后方可进行。 五、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信息以及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后,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县卫计局。 县人民医院医务科 2017年3月30日 县人民医院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医师指导、监护下使用。 (二)医院专人专帐保管。 (三)详细登记购买终止妊娠药品情况。 (四)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 (五)严格遵医嘱发药。 (六)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应专门保管。 (七)药房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登记,要记录发(取)药时间、妊娠妇女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主管医师、药剂师。 县人民医院医务科 2017年3月30日 县人民医院 终止妊娠管理制度 1、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2、如为非医学引产的,按国家《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市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执行,同时,要做好的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3、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要取得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医院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报县卫计行政部门。 4、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5、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 县人民医院医务科 2017年3月30日 县人民医院 B超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卫计委发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严禁利用B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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