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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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

年度—— 年度**市级车辆服务中心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维修范围:**市级车辆服务中心公务用车定点维修 维修工时单价 元/时,维修工时单价优惠率 %;实际维修工时单价 元/时;维修材料加价率为 %(口岸购进)、 %(省外购进)、 %(省内购进)、 %(本市购进)。 质量保证: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四、服务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市汽车维修行业各项管理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级车辆服务中心的利益,树立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良好形象。 (二)、严格执行《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合同》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圆满完成**市级车辆服务中心车辆的维修与保养工作,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实行明码标价,优惠公开。并在公司内明显位置公示:计价公式、中标的汽车维修收费报价、服务承诺、确保维修收费、质量、服务的监督管理办法等。严格按照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收取维修工时费和维修零配件费,自觉遵守价格优惠和质量保修期的承诺。保证在与同类企业竞争中,不适用恶意竞价等非正常手段。 (四)、所采用的零部件、零配件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支出;确需更换零配件时,使用合格产品或正品。 (五)、对**市级车辆服务中心的定点维修车辆,提供如下服务:   1、全年每天24小时维修服务,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电话:****** ********(座机/手机);   2、24小时免费紧急救援及拖车服务(**市区内、含节假日);   3、免费代维修单位提供年检服务; 4、建立车辆详细维修档案,提供日常免费保养和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确保车辆具有良好状况; 5、为完工出厂车辆提供免费清洁服务; 6、设立公务用车维修服务专柜和专人,及时做好维修车辆的接待和交送车服务。 (六)、集中技术骨干力量,成立定点车辆维修小组,为定点车辆提供及时维修服务;车辆维修质量保证不低于《四川省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的标准,质量保修期不低于标书规定的标准。车辆小修、保养当天完成,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完成,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若修车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时尽最大限度满足。 (七)、汽车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和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汽车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的项目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我方违反合同给修车单位造成损失时,给予经济赔偿。 (八)、接受采购中心对我方的生产、管理情况和车辆维修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和修车单位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九)、保证**市级车辆服务中心维修车辆在我方修理期间的安全,做到不丢失、不损坏,否则承担全部损失。 (十)、保证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维修方式和形式(如上门抢修、连锁维修)对**市级车辆服务中心的各车辆维修均统一执行承诺的服务、质量、价格标准,如有一切服务纠纷、质量责任均由我方负责。 (十一)、设立投诉制度,认真听取送修单位意见,并及时作出修正。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规定支付维修费的义务,对逾期未支付维修费的单位,乙方有拒绝维修的权利。 2、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对乙方进行检查、监督,受理车属单位对维修服务的投诉,对有违反合同规定行为的,一经调查属实,第一次通报批评,并扣履约保证金10%;第二次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第三次扣全部履约保证金;第四次通报取消其定点或协议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活动。 3、如果乙方不能全面履行义务,甲方在合同期内有权选择其他维修厂商提供服务。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照本次政府采购的基本要求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内容解决,也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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