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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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员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危害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分厂、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公司各分厂、部门。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第三条 术语/定义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第四条 本责任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与责任 1、组织机构:公司设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主管副总经理)、(生产副总)、(安环总助) 成 员:各分厂、部门主要负责人 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主管部门为安环部。 2、分工负责: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主管副总经理负责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生产副总负责生产系统各分厂职业病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安环总助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护检查监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所属各分厂、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分厂、部门的安全管理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负责职业病防护的日常管理并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环境及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公司实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坚持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分工负责。坚持分级管理,各负其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督管理的原则。各自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地落实各项措施,切实做好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的安全工作。 3、领导小组具体职责: (1)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贯彻执行。 (2)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定期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定期听取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各级人员职责 第六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⑵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危害防治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⑶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⑷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⑸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 ⑹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⑺亲自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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