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物流市场集群临时管理规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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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物流市场集群临时管理规约

「神龙丰商贸物流市场集群」 临时管理规约 二零一五年 月 日 临时管理规约( 区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场管理区域业主、全体租户、非租户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正常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专业市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经营户)的共同利益,业主(经营户)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和业主(经营户)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神龙丰商贸物流市场集群 座落位置: 湖南省湘乡市经开区黄金大道002号 物业类型: 商业物业 建筑面积: 60万 平方米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单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分摊了面积的公共门厅等; 单幢建筑物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邮政通信、避雷设施等;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门卫房、安防设施、管线窖井、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经营户)的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业主(经营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经营户)的关系。 第九条 业主(经营户)不能擅自改变物业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业主(经营户)应在征得相邻业主(经营户)书面同意后,须报及市场管理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条 业主(经营户)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经营户)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业主(经营户)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经营户)合法权益的,业主(经营户)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业主(经营户)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不得在公共露台上擅自作任何装修和破坏。不得在公共露台上擅自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支架、檐棚、广告牌、招牌、伞具等其他未经全体业主(经营户)同意的物品。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走廊、扶梯等公用部位必须保持畅通,业主(经营户)在未得到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批准前不得擅自占用或堆放杂物,更不得加建、扩建或拆除任何之建筑物;不得改变物业任何部分的外貌,堵塞任何窗户及公共走道,在未得物业管理企业书面批准前,禁止业主(经营户)在室外架设各类物件。禁止跨门营业、设摊及在物业外悬挂任何宣传品及物品。 第十六条 为确保物业管理区域环境清洁,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随地吐痰,乱扔烟蒂果皮杂物,爱护花草树木;不准随处招贴;严禁向楼下乱扔杂物。每层垃圾箱周围应保持清洁,凡倾倒粘、湿废物及有异味等物,须用塑料袋或纸包好,以保持垃圾箱井道四壁畅通,以免井壁粘结,污垢发异味而影响卫生和健康。 第十七条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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