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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空地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x空地出租合同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x省x市x;
通讯地址:x市x路x;
邮政编码:x;
电话:1x;
传真:x;
出租人:x市x空地出租产业集团;
通讯地址:x市x区x镇xx对面空地;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第三方:空地出租产业集团;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3 ;
传真: ;
第四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当事人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出租空地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出租人根据厦府[2010]139号文,出让给受让人的本合同项下宗地编号为2010Y02,出租宗地面积大写壹万柒仟柒佰叁拾玖点零陆肆平方米(小写17739.064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坐落于x市x区x镇xx对面空地北侧。
本合同项下出租宗地的平面界址见附件《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本合同项下出租宗地竖向界限待受让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明确。
本合同项下出租宗地的用途为:仓储。
出租人同意在 年 月 日(注:合同签订当日)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应达到以下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按移交当日的土地现状交地(包括地表现状、场地标高现状、地质结构现状、市政配套情况现状等)移交土地,出让人不再对场地进行处理,受让人若需对场地进行整理或实施土石方工程,应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x市x区x镇xx对面空地由丙方协调建设,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出租人授权第三方会同受让人在交地日依照x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出具的《工程测量示意图》验明宗地界址坐标及界桩并签署土地交接书。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若界桩受破坏或移动,受让人应重新委托x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放样,恢复界桩。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50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自交地之日起算)。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零玖仟陆佰陆拾肆元贰角(小写¥20,009,664.20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叁佰万零壹仟肆佰肆拾玖元陆角叁分(小写¥3,001,449.63元)。受让人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叁佰万零壹仟肆佰肆拾玖元陆角叁分(小写¥3,001,449.63元)转作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受让人同意按照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壹仟万零肆仟捌佰叁拾贰元壹角(小写¥10,004,832.10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注: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为土地出让价款总额的50%,支付时间为《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筑限高为;
附件2: 2010Y02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序号 2-07地块 规划设计要求 备注 1 用地位置 航空港工业与物流园区内,园区港中路北侧,鳌山路东侧 —— 2 用地性质 物流仓储用地 强制性 3 用地
面积 总用地面积 17739.064平方米 强制性 不同性质用地
占总用地面积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强制性 4 总建筑
面积 总建筑面积(计容) 大于等于17739平方米且小于等于35450平方米 强制性 不同性质建筑
占总建筑面积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强制性 5 建筑密度(下限) 50% 建议性 6 绿地率 大于等于10%,且小于等于20% 建议性 7 建筑
高度、
层数 特定地区限高 航空限高黄海高程55.5米 强制性 低层、多层、
高层的限定 建筑层数宜为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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