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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
委派董监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治理,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向参股(控股)企业委派的专兼职董事、监事人员的业务管理工作。本制度所指的“委派董事、监事”,是由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所属参股(控股)公司委派的董事和监事。委派董事、监事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监事的各项责权,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外派董事、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有关法人治理文件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其管理职能延伸至参股(控股)公司。第二章委派人员管理第一节委派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第四条委派董事、监事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出资人权利。(三)熟悉任职单位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四)与任职单位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六)《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节委派董事、监事的任免程序第五条委派董事、监事一般从公司所出资企业现职领导人员和公司本部部门正职以上以及优秀的部门副职岗位领导人员等范围中选聘。第六条委派董事、监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名,并征求公司相关部门意见,报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向任职公司推荐。第七条经公司党委常委会批准推荐的委派董事、监事,由任职单位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履行相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第八条委派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根据情况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任期内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委派董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解聘:(一)因工作原因需要调整的;(二)因身体原因,不适合继续任职的;(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公司或任职单位有不诚信行为的;(四)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被批准的;(五)考核结果较差的;(六)因董事会决策失误或监事会监督不力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不赞成票的;(七)工作失职的;(八)擅自离职的;(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监事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委派董事、监事的解聘程序参照选聘程序执行。第三节委派董事、监事培训、薪酬和考核评价第十条委派董事、监事应按公司要求,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个人参加外部培训,须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参加。第十一条委派董事、监事的薪酬,按原单位薪酬制度执行,由原单位予以支付。未经公司批准,委派董事、监事不得在任职单位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第十二条委派董事、监事的差旅费及正常的履职费用,由任职单位报销,其标准按照任职单位相应职级人员的待遇执行。第十三条公司负责对委派董事、监事进行考核评价。(一)考核周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二)考核方式:考核委派董事、监事一般采取:自我评价;任职单位董事会、监事会评价;公司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三)考核评价主要内容:诚信勤勉程度;代表出资人履行职责情况和效果;促进任职公司科学决策、有效制衡、风险控制、管理规范;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对任职单位的贡献程度等方面。(四)考核结果及运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与聘用和解聘挂钩。对被评为优秀的予以表彰,对连续两次被评为基本称职的视为一次不称职,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评价意见和考核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有关部门向委派董事、监事本人反馈。第三章委派人员工作管理第一节运营监管第十四条依据委派董事、监事以任职单位的章程及双方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协议作为监管的依据,对任职单位进行运营监管。第十五条工作要求(一)委派董事、监事须熟知任职单位的章程以及合作双方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协议。(二)委派董事、监事须按照公司章程及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职责,根据公司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行使董事、监事决策权利。过程中严格把关,严控风险,严禁越权决策,严禁不按规定办事。(三)委派董事、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后5日内,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议相关资料。(四)若公司要求委派董事、监事对任职单位的有关事实、信息、问题等做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及时做出回复,并配合公司开展必要的检查(调查)工作。第二节财务监管第十六条委派董事代表公司对任职单位进行战略性指导,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促使任职单位的财务目标与经营行为和公司的战略目标有效结合,对公司所投资的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负责对任职单位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对任职单位进行价值评估,并编制相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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