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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之刍议--论文

完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之刍议论文提要:无论是从个人成长的角度,还是从团体组织的发展看,法官培训制度对于我们的司法能力建设和法官职业养成是都是不可或缺的。但由于我国的法官培训制度,特别是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内在动因的缺失(主要指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因为制度设计缺失导致不能成为促进法官成长和职业养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上从理念、制度定位、自我认识、管理缺位、培训不完全等因素,对我们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造成极大损害,不能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亦不为各维度的群体所认可。通过分析制度存在问题,意图重新设计的我们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从改良目前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举措,到重构的设想之建议。在司改的大背景下,完善我们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需与法官遴选制度等相结合,发挥预备法官培训作为一种职前培训设置,使其真正具备一定的选择的功能,并试图将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与我们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院管理和司法培训的结合,实现在实践理性上的追求一致性,达到我们所最追求的个人和团体之良性循环发展。全文共6299字。??主要创新观点:笔者认为的预备法官培训,应是达到我们所最追求的个人和团体之良性循环发展的过程。但是,单独某项或某几点的改良是不能真正起到某项具体制度设计的初衷的。正因为此种认识,笔者提出,在法官遴选制度设计,或者说是我们的司法改革的整体设计中,注重各制度子项的相互衔接、联系和呼应。在我们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完善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预备法官培训制度需与法官遴选制度等相结合,使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具备一种职前培训的非正式性质的选择功能,同时能更好促进法官遴选,为系统组织提供参考意见;另一面更要使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与我们的法学教育、司法考试、法院管理和司法培训等更紧密的衔接,在同质性的发展中,最终实现法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以下正文:一、法官职业养成与法官培训制度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也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命题,也已经成为我们法官制度和法官职业养成机制改革的目标方向和标准。而法官职业养成是个宏大工程,依托司法制度体系,更需要遴选、培训、管理、考核、退出等一些列机制的建立、配合,并受到整体法治环境、社会发展进程的影响,以期法官群体可以被课以特定品格和素质、内在和外在的要求。当前,法官遴选机制已发出新的声音。但在司法的车轮滚动后,我们更需要举一反三地开始关注、研究之后的问题,法官培训制度就随之而来了。我们不但要考虑我们的培训制度如何适应新形势的问题,更要考虑培训制度改革后与其他司法制度子项的相互衔接。法官培训,往往有两种理解:一种是严格意义上或者说是狭义的法官培训,指对在职法官的继续教育,可以称之为在职培训;另一种是广义的法官培训,它还包括通过一个培训或教育过程把一个普通人造就为一个法官,即职前培训(1)。按照我国现行《法官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法官培训条例》规定了四种形式的法官培训:预备法官培训、任职培训、晋级培训和续职培训。总体而言,我国法官选任采用“先录用、后培训”的方式(2),录用过程并不包括培训。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初任法官两大门槛,之后的培训均可视为是在职培训的过程(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几乎不会淘汰)。这与法治发达的国家有较大差别,大陆法系国家总体为“遴选(包括职前培训)﹢在职培训”,英美法系国家总体侧重在职培训。如在德国,法官遴选包括了职前培训的内容,德国的法官选任首先要经过三年半左右的大学法学院教育并通过法律专业考试,然后才有进入司法职业培训的资格,培训时间为二年半;培训结束后进行第二次考试;考试合格后,进行登记,等待空额候选。而德国司法职业培训已有一百年多年的历史,其重视完善培训制度的程度可见一斑。我们的遴选不如法治发达国家的严整、系统、有计划,培训制度也不如法治发达国家的完备、顺畅。那么,我们在现在情势下,就更应当特别重视对录用进来的预备法官进行更好的培训,以弥补初任法官能力之不足,这本身也是制度安排的需要。无论是从个人成长的角度,还是从团体组织的发展看,法官培训制度对于我们的司法能力建设和法官职业养成是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显得及其重要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要完善法官在职培训机制。但是,现实不容乐观。虽然,我国的法官法专门规定了法官培训制度,要求对法官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预备法官培训是提请任命的前提,甚至规定有“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但从上至下,对初任法官培训的缺乏基础性、战略型认识,甚至是被敷衍。初任法官成长更多是依靠自己在高压下自觉学习,但是结果是不可测的,组织也只能从结果来判断个人的成长状况。二、我国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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