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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4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法律政策解读
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 项坚民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制度 项坚民 目录 一、农村土地政策的简要回顾 二、现行法律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制度的规定 三、重构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行政许可制度等行政管理制度 四、必须明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 五、应从法律上明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 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应向被拆迁人倾斜 一、农村土地政策的简要回顾 (一)建国以前的土地政策——1930年《土地暂行法》 (二)土地改革政策 (三)人民公社化后的土地政策 (四)土地管理法 (二)土地改革政策 1、农村土地改革政策 2、城市土地改革政策 1、农村土地改革政策 ①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 ②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采取保护政策,地主、富农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不予没收。不得因没收封建的土地财产而侵犯工商业。 ③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2、城市土地改革政策 ①城市郊区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 ②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农民耕种的国有土地或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应给耕种该土地的农民以适当安置,并对其在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三)人民公社化后的土地政策 1、1956年1月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意见 2、1959年2月-3月郑州会议 3、1962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 4、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的信 5、1967年11月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意见 1、1956年1月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意见 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提出一切私人占有的城市空地、街基等地产,经过适当的办法,一律收归国有 。 1、1959年2月-3月郑州会议 1959年2月-3月郑州会议《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人民公社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体制,从而确定了我国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 2、1962年9月八届十中全会 ①生产队范围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包括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②县以上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制度要爱惜耕地 ③山林、水面和草原归生产队所有 ④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长期不变 ⑤生产队有权在本队范围内开垦荒地,经营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资源。 3、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社员宅基地问题》的信 ①社员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②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 ③社员宅基地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解决。占用耕地时,应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 ④社员不能随便扩大墙院、扩大宅基地来侵占集体耕地。 5、1967年11月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意见 1967年11月4日国家房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了《关于城镇土地国有化请示提纲的记录》。 ①公社社员在镇上的空闲出租地,应收归国有。城镇边沿上的自留生产用地,或成片的社员宅基地,不应收归国有。 ②集体所有土地出租,可采用征用办法收归国有。 ③任何生产单位都不应当经营土地出租的业务。农业生产队租给城镇居民的土地,如系国有,应当收回。如原系生产队粮田或菜地,也应当采用征用办法收归国有。 (四)土地管理法 1、 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和渊源 2、土地管理法律的基本规定 1、土地管理法的概念和渊源 (1)概念--------土地管理法实际上就是土地管制法,或者说叫土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对土地活动实施行政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历史渊源-------前述土地管理法的演变。 (3)法律渊源 宪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 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等。 (4)主要制度 地籍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用地管理制度、 土地开发与复垦管理制度、土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 2、土地管理法律的基本规定 (1)关于土地的所有权 (2)耕地保护制度 (3)建设用地制度 (4)宅基地制度 (5)土地征收制度 (1)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4)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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