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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展览布展防火规程
展览布展防火规程
(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展览布展工程防火设计和现场施工管理,预防火灾危害,保障展览布展消防安全,制定本标准。【编制目的】
1.0.2 展览布展工程防火遵循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针对展览布展的特点,在确保布展施工阶段的消防安全与方便快捷的基础上,应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经济合理。【指导思想】
1.0.3 本标准适用于展览活动的布展工程消防设计及施工管理。【适用范围】
1.0.4展览按展览面积划分为: 【展览分级标准】
甲等:10,000㎡(不含)以上;
乙等:5,000㎡(不含)~10,000㎡(含 );
丙等:5,000㎡(含)以下。
1.0.5 展览布展工程防火设计和现场施工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相关标准衔接】
2 术 语
2.0.1 展览
对展品或服务的展出进行组织,以将展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及使用者聚集在一起的活动。
2.0.2 展览布展工程
指在展示区域内,以展览、展示为目的而临时搭建、布置各类结构、装修装饰和展品、展项的活动。
2.0.3展示区域
展厅内按照不同国家、地区、组织、企业和主题等划分的,用于陈列展品、展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区域。
2.0.4 展厅
用于陈列展品、展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室内空间(含临时搭建的展棚内部空间)。
2.0.5 室外展场
用于陈列展品、展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室外场地。
2.0.6全封闭式展示区域
展厅内四面围合度大于75%的隔断且有固定顶棚与其他建筑空间分隔的展示区域。
2.0.7半封闭式展示区域
展厅内四面围合度大于75%的隔断但无顶棚与其他建筑空间分隔的展示区域。
2.0.8双层展示区域
展厅内采用建筑构件搭建的两层展示区域。
2.0.9架空参观步道
展厅内用结构支撑的距楼(地)面净高大于1.0m,供参观者行走的步行通道,包括架空自动人行步道。
2.0.10 封闭式参观步道
展厅内采用建筑构件与其他建筑空间分隔的供参观者行走的步行通道。
2.0.11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12 疏散出口
是指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的出口,包括疏散门(洞)、坡道、楼梯。
2.0.13 疏散主通道
展厅内连接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主要疏散通道。
2.0.14 疏散次通道
展厅内连接展示区域与疏散主通道的通道。
2.0.15 疏散导流标志
能保持疏散人员视觉连续并引导人员通向疏散出口和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0.16 储藏间
展位内储存展品、用品及相关设施的空间。
2.0.17 防火隔离带
在高大空间内,通过辐射模型的计算并经审核批准的具有一定宽度且可确保火灾时一侧的火焰不会辐射蔓延至另外一侧的隔离区域。
2.0.18 亚安全区
在建筑内部划出一定区域范围,通过对该区域可燃物进行控制,降低火灾荷载和危险性。
2.0.19 布展构件
布展中为搭建展台、辅助用房以及为支撑布景、展项而设计的构件。
2.0.20 电气防火保护装置
在被保护线路上设置的电气火灾探测器(剩余电流电气火灾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等)、电气防火限流保护装置等,当被保护线路出现过载电流、剩余电流和短路等现象时,能及时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及时切断故障电源回路,防止火灾发生的装置或系统。
3 平面及空间布置
3.1 一般规定
3.1.1 展览布展设计应符合举办展览建筑的消防设计技术条件。
3.1.2 展览布展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与展览布展设计同步进行,与展览的规模、性质相适应,并在布展施工期间落实到位,实现展览现场致灾因素少、可燃负荷载小、疏散条件佳、消防设施齐的目标。
3.1.3 展厅内布展应满足原建筑设计的防火分区和安全疏散的要求。当采用防火隔离带的方法划分防火分区时,布展应满足防火隔离带的相关技术要求,且不应将防火隔离带作为布展区域,防火隔离带的净宽度不应小于设计确定值;当设计有疏散用的亚安全区域时,该区域内不得设置展位、不得堆放可燃物品。
3.1.4 展厅内布展不应擅自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因特殊要求需做改动时,应符合本规定及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1.5 展厅高度(吊顶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厅内搭建的展示区域应为一层,高度小于5m,且与其上方建筑天棚顶面之间垂直距离不小于1m;展厅高度(吊顶高度)大于8m时,厅内搭建的展示区域不应超过两层且高度应小于7m,且与其上方建筑吊顶或原有结构、设备、设施之间的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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