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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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 民國 95 年5月 9日第 16屆董事會第 31 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提報股東常會 民國 97 年1月 11日第 17屆董事會第 19 次會議審議通過施行 民國 102 年3月 29日復經第 19屆董事會第 6 次會議修訂通過施行 民國 106 年11月 5日第 20屆董事會第 13 次會議通過修訂施行 第 一條 訂定依據( )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董事會治理制度、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爰依公開發行公司 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規範,以資遵循。 第 二條 (規範範圍) 本公司董事會之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 他應遵循事項,應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第 三條 (董事會召集及通知 ) 本公司董事會依業務需要召集會議,每季至少召開 一次。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 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遇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前項召集得 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本規範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於召集事由中 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四條議事單位及會議資料寄送( ) 本公司董事會指定之議事單位為董事會業務小組 。 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 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 分,得向議事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料不充足,得 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 第 五條 (董事之代理出席董事會 ) 召開本公司董事會時,應設簽到表供出席董事簽到,以供查考。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本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 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 圍。 第二項代理人 ,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 六條開會地點及時間( )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本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 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 第 七條 (會議主席及代理人 ) 本公司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 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 互推一人擔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未指定代理人者, 由董事互推 一人代理之。 1 第 八條 開會準備及人員列席( ) 本公司董事會召開時,議事單位應備妥相關資料供與會董事隨時查考。 本公司召開董事會,得視議案內容通知相關部門或子公司之人員列席 。必要時,亦得邀 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會議及說明,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席。 董事會之主席於已屆開會時間並有過半數之董事出席時,應即宣布開會。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後次數以 二次 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 二項規定之程序重行召集。 前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 九 條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 資料之保存 ) 本公司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十年,其保存得以電子 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音或錄影存證 資料應續予保存 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存續期間妥善 保存 。 第 十條議事內容( ) 本公司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紀錄及決議續辦事項之辦理情形。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 (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十 一條議事進行( ) 本公司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得變 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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