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课件-第13章 德国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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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课件-第13章 德国法

第十四章 德国法 第一节 德国中世纪法律制度   公元843年, 法兰克王国分裂,东部法兰克逐渐演变为德意志王国。公元919年, 萨克森公爵一世创立了德意志封建王朝,开始了封建德国的历史。自公元11世纪至12世纪以后,德国分裂为许多独立的封建领地,到13世纪,境内形成全面封建割据状态。与这种分裂割据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相适应,德国在1871年统一前,始终以其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样性为主要特征。中世纪德国法的发展可分三个阶段。 一、14世纪以前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时期   (1)这一时期, 德国主要沿用由法兰克时代的日耳曼法演变而来的地方习惯法(邦法)。13世纪时,开始编纂习惯法法典,较为著名的有:   ①《萨克森法典》,又名《萨克森明镜》,于1220年前后编成,主要论述了法院适用的刑事、民事和诉讼规则以及调整封建土地关系的采邑法。其立法水平不及同时代法国的《诺曼底大习惯法》。在内容上,它吸收了教会法的某些规范。   ②《士瓦本法典》,原名为《帝国国法和封建法合编》,约1275年著成,主要汇集了德意志南部地区的习惯法,还收入了查理大帝的敕令和罗马法、 教会法的内容, 因偏重士瓦本地方习惯法而闻名。 (2)14世纪前后,随着城市的兴起, 开始出现城市法,它们都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有关商品货币关系的法规。 二、15世纪以后全盘继受罗马法时期   德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早在13世纪即已开始。随着商业的发展、城市的兴起、 罗马法的复兴和注释法学派的影响, 这种继受日渐广泛。1495年帝国法院正式确认罗马法为德国民法的有效渊源,各邦法院也加以正式援引,从而导致德国法对罗马法的全盘继受。   15世纪末叶, 涌现了许多罗马法学家, 他们特别偏重对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注释与研究,并且注重创造出了一些抽象的法的概念, 因而被称为“概念法学”或“潘德克顿法学”学派, 他们根据《学说汇纂》 拟定法律的编纂体系, 这对后来的德国立法有很大影响。  但是,德国对罗马法的继受并未完全排斥固有的日耳曼法。1532年德意志帝国中央议会以帝国名义颁布了《加洛林纳法典》,这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共179条。 它无次序地列举了犯罪和对犯罪行为的各种惩罚,以刑罚异常残酷为特色。它被作为范本予以推行,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它反映了德国封建后期刑法的特点。  三、18世纪末开始的法典编纂时期   许多邦进行了法典的编纂,巴伐利亚于1751年率先编纂了刑法典,之后,又制定了诉讼法典和民法典,其他各邦纷纷仿效。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794年的《普鲁士邦法》,又称《普鲁士民法典》,它以大量篇幅确认和巩固农奴制度、贵族特权、教会干预世俗法律事务的特权等,同时又宣布所有权是人的最重要和绝对的财产权,是全部法典的基础。在1900年被《德国民法典》取代之前,它一直施行于普鲁士。 第二节 德国近代法律制度   一、德国统一与近代法律制度的确立   19世纪中叶,普鲁士邦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雄厚的军事力量取得了统一德国的领导权。1864年起,普鲁士推行“铁血”政策,进行了三次战争,最终于1871年1月18日建立了统一的德意志帝国。 统一国家的建立为消除以往因政治割据造成的法制混乱奠定了政治基础。统一后,帝国立即进行了大规模的统一法制的建设。一直到20世纪初,经过30年的努力,德国建成了比较完整、颇具民族个性的近代法律体系,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又一个典型。 德国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鲜明特征:   (1) 德国近代法制建设正值德国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因此从内容上看它既保留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传统法律文化的特征,又有垄断时期的色彩。   (2) 周边先进国家的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思想对德国近代法制建设有积极影响,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民事、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中都可看到。   (3) 公法建设受到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强烈影响。德国的统一是通过自上而下的王朝战争实现的,封建专制主义思想没有受到根本性的冲击与批判, 君主专制仍被视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基本原则 ,从而使近代德国的公法建设必然以维护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为核心。 (4) 立法技术发达,风格独特。德国近代法法律语言技术构成讲究,注重体系严谨,善于抽象概括,在大陆法系中独树一帜。   (5) 由于普鲁士在国家统一中所起的重大作用,该邦既有的法律制度及其观念形态对近代德国法的体制和性质具有决定意义。  二、《德意志帝国宪法》   德国制定宪法的历史始于1815年,全国统一宪法的制定始于1848年革命时期的《法兰克福宪法》。就对近代德国政治生活的影响而言,最重要的要推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和1867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前者是一部以树立国王绝对权威和加强军国主义势力为内容的宪法,后者的基本内容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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