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安全技术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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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安全技术标准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安全技术标准 目 录 0 总则 1 基础施工安全防护 1.1 土方施工 1.2 基坑支护 1.3 桩基施工 1.4 基坑防护 2 结构施工安全防护 2.1 临边作业 2.2 洞口作业 2.3 攀登作业 2.4 悬空作业 2.5 交叉作业 3 脚手架 3.1 落地式脚手架 3.2 满堂红脚手架 3.3 悬挑式挑架 3.4 外挂脚手架 3.5 附着升降脚手架 3.6 龙门架(井字架) 3.7 其他施工架子 4 承载平台 4.1 卸料平台 4.2 移动平台 5 现场防护设施 5.1 电闸箱、箱式变压器防护5.2 木工房 5.3 钢筋棚 5.4 搅拌机棚 5.5 地泵棚 5.6 外电防护架 6 装修安全防护 6.1 吊篮 附录:术语 符号 安全防护用品种类 0 总则 0.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0.1.1 本标准规定了工程项目基础施工、脚手架工程、洞口临边作业、高处作业、料具存放及化学危险品存放的安全防护要求。 0.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范围内房建工程项目。 0.2 引用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JGJ5027-1992 《安全带》GB6095-1985 《安全色》GB2893-2001 《安全帽》GB2811-89 《安全网》GB5725-1997 《安全标志》GB2894-96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北京市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 1.1 土方施工 1.1.1 土方挖掘方法、挖掘顺序应根据支护方案和降排水要求进行,当采用局部或全部放坡开挖时,放坡坡度应满足其稳定性要求。 1.1.2 挖掘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先挖坡脚。软土基坑无可靠措施时应分层均衡开挖,层高不宜超过1米。土方每次开挖深度和挖掘顺序必须按设计要求。坑(槽)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不得停放机械。 1.1.3 当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相邻建筑的基础深度时,应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1.1.4 配合挖土机作业人员,应在其作业半径以外工作,当挖土机停止回转并制动后,方可进入作业半径内工作。 1.1.5 当采用人工挖土时,人与人之间的操作间距不得小于2米。并应设人观察边坡有无坍塌危险。 1.1.6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按规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1.1.7 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1.1.8 开挖至坑底标高后,应及时进行下道工序基础工程施工,减少暴露时间。如不能立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应预留30公分厚的人工清土层。 1.1.9 当基坑施工深度超过2米时,坑边应按照高处作业的要求设置临边防护,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设置不低于1.2米的护身栏杆,并用密目网封闭。当深基坑施工中形成的立体交叉作业时,应合理布局机位、人员、运输通道,并设置防止落物伤害的防护层。 1.2 基坑支护 1.2.1 当采用悬臂式结构支护时,基坑深度不宜大于6米。基坑深度超过6米时,可选用单支点和多支点的支护结构。地下水位低的地区和能保证降水施工时,也可采用土钉支护。 1.2.2 支撑安装必须按设计位置进行,施工过程严禁随意变更,并应切实使围檩与挡土桩墙结合紧密。挡土板或板桩与坑壁间的回填土应分层回填夯实。 1.2.3 支撑的安装和拆除顺序必须与设计工况相符合,并与土方开挖和主体工程的施工顺序相配合。分层开挖时,应先支撑后开挖;同层开挖时,应边开挖边支撑。支撑拆除前,应采取换撑措施,防止边坡卸载过快。 1.2.4 钢筋混凝土支撑其强度必须达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支撑面以下土方;钢结构支撑必须严格材料检验和保证节点的施工质量,严禁在负荷状态下进行焊接。 1.2.5 应合理布置锚杆的间距与倾角,锚杆上下间距不宜小于2米,水平间距不宜小于1.5米;锚杆倾角宜为15o~25o,且不应大于45o。最上一道锚杆覆土厚不得小于4米 。 1.2.6 锚杆的实际抗拔力除经计算外,还应按规定方法进行现场试验后确定。可采取提高锚杆抗力的二次压力灌浆工艺。 1.2.7 采用逆做法施工时,要求其外围结构必须有自防水功能。基坑上部机械挖土的深度,应按地下墙悬臂结构的应力值确定;基坑下部封闭施工,应采取通风措施;当采用电梯间作为垂直运输的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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