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贷款再担保业务战略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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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再担保业务战略合作协议书

中小企业贷款再担保业务 战略合作协议书 订立本协议双方: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省担保机构与银行的担保业务合作,有效缓解我省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平稳、持续健康发展, 依照《公司法》、《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甲方乙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战略合作协议。 本协议适用范围:甲方在担保体系内的主办、承办担保机构(以下统称担保机构)和乙方所辖的分支机构。 业务合作 授信管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为甲方及其在担保体系内的担保机构提供50亿元的人民币综合担保额度。该综合担保额度不限于为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综合担保额度由甲方乙方共同选择甲方在担保体系内的担保机构进行二次分配。 甲方有义务将甲方再担保体系内的担保机构推荐给乙方,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乙方所辖分支机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应优先选择甲方在担保体系内的担保机构作为合作对象。 乙方应向担保机构积极推荐优质中小企业客户,共同开发新客户。乙方在办理与承办担保机构相关的业务时,原则上要求承办担保机构与甲方合作开展再担保业务。 合作方式 放大倍数:对于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实行额度放大。乙方同意担保机构对外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可达到其实收资本的十倍。 担保范围:甲方和担保机构的担保及再担保范围为贷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 免保证金:担保机构与乙方合作开展担保业务时,乙方及其所辖分支机构对担保机构向甲方办理再担保金额部分,乙方不收取担保机构和甲方的保证金。 单户金额: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单户贷款一般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0%,且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的70%,单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利率优惠:对于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担保贷款,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低于同业金融市场水平的优惠利率支持。 共同追偿:甲方乙方协商确定的共同追偿期原则上为六十日(自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次日起或自乙方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含节假日在内的连续六十日);如遇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的追偿期可以提前结束。 风险共担:甲乙双方本着“风险共担”的合作原则,若出现借款人违约,要求担保机构履行担保责任时,在担保范围内担保机构与乙方按9:1比例进行风险分担。 信息共享:再担保贷款放款后,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如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担保机构,以便共同追偿。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甲方和担保机构本着互惠合作的原则,在开展中小企业担保贷款业务时,优先选择乙方为合作对象,并互相推荐优良客户。 担保机构和乙方依据各自的审保、审贷条件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核。 主办担保机构合同期限内发生的所有担保项目均纳入再担保,甲方对其实行备案制管理;承办担保机构的担保项目经乙方审核出具贷款意向书后,由承办担保机构报送甲方审核批准提供再担保。 承办担保机构的再担保项目单笔限额为600万元,甲方对限下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限上项目实行评审制管理。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再担保核准通知书》或《再担保评审通知书》,建立担保项目的快速业务处理机制,优化业务流程,及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责任履行 担保机构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贷款、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乙方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担保机构与乙方将采取措施在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共同追偿期内进行共同追偿。共同追偿结束后乙方应继续配合担保机构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追偿债权。 在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追偿期内向借款人追偿所得的资金将直接、优先偿还乙方的担保贷款。甲方应督促担保机构在共同追偿期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现金方式代为偿还乙方未获清偿债务(即贷款本金和正常利息减去借款人已偿还部分)的90%后,乙方向担保机构提供代偿部分的债权让渡证明的相关法律文件,剩余10%部分的债权乙方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认可的代理人代理追偿(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撤销委托:1、代理人未按要求及时将代理情况向委托人汇报;2、担保机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3、代理人与其他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乙方利益)。担保机构及乙方委托代理人应向乙方及时报告追偿进度,根据追偿进度按照9:1分配回收资金,最终损失由担保机构与乙方按照9:1比例风险共担,甲方与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共担比例由其自行商定。 第五章 其他约定 第八条 甲乙双方对再担保项目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甲乙双方承诺建立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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