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申办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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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申办审批

公办(集体办)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立核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申办审批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公办(集体办)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的设立核准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设立申办审批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及简政强镇镇街的宣教办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教育局及市简政强镇的教育行政部门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举办单位根据本镇(街)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童的入学需要,在具备所需资金、场地和人员的基础上,可申请设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设立,一般分筹办和开办两个阶段。筹办结束,即校舍(园舍)建成、设备完善后,举办单位可提出开办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普通中小学要符合《义务教育法》和国家及省市对小学的建设标准。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申请筹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举办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筹办请示; (2)镇区规划建设办出示的规划证明; (3)举办单位和法人代表的资格证明,包括:举办单位相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对)、简历等,如委托非举办单位所属人员担任学校法人代表的,则需提交法人代表委托书; (4)建筑设计部门设计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申请开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举办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开办请示; (2)城建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01年9月1日后出具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部门出具的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3)消防部门出具的校舍《消防验收意见书》; (4)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不开餐的不需提交); (5)校车年审合格证(无校车的不需提交); (6)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及其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等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证、校长上岗证、教师资格证等),另需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核对; (8)学校管理章程; (9)建筑设计平面图; (10)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表格 提供筹建和开办学校的请示,无需具体表格。 十、办理的程序 对申请筹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或简政强镇的镇街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筹建材料后,进行实地核查,经查合格的,由市教育局或简政强镇的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同意筹办的批复”(简政强镇的镇街将批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 对申请开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或简政强镇的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开办材料后,进行实地核查,经查合格的,发给“同意开办的批复”(简政强镇的镇街将批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备案)。 具体流程图: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申请筹办流程图 申办单位 到教育行政部门咨询有关办学事宜 到规划建设部门办理规划证明 申办材料齐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或简政强镇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 实地核查公办中小学办学条件 发给同意或不同意筹办的批复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申请开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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