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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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

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湖北省重点实验室 规章管理制度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 实验室运行管理总则 1.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2 2.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3 实验室科研管理 1. 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4 2. 课题及科研成果档案管理条例 6 3. 重点实验室学术活动条例 7 4. 科研成果管理制度 8 实验室日常管理 1.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9 2.重点实验室暨“中心”办公场所使用办法 10 3.实验室安全与日常管理 11 4.重点实验室及“中心”公章管理 12 5.实验室专业技术支持人员的岗位职责 13 6.图书管理条例 14 实验室运行管理总则 1.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最大效益地利用现有资源,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决定成立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由重点实验室正副主任、各研究室主任,资深专家,行政、科研秘书组成。 第三条 凡属重点实验室内重大事项,都应提交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所属各研究室及实验室的设施设备由委员会统一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各研究室的运转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调配。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室务委员会负责各研究室成员的行为管理工作,包括日常工作环境与卫生的监督与检查,各研究室的工作秩序、小型仪器设备的协调使用等。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交流工作进展,安排下月工作。 2.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本领域的优秀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特长将涵盖本实验室的不同学科领域,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的不同学术角度对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 名,副主任2 名,委员12 名。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华中师范大学推荐,湖北省教育厅聘任,报湖北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成员由华中师范大学聘任。原则上华中师范大学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中青年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年龄不超过七十岁,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华中师范大学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重点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评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 (4)评估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5)听取和审议重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6)审查和建议重点实验室有关的重要学术活动。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 每年召开1 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2) 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3) 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重点实验室保持紧密联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经常性的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请华中师范大学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成员资格。 实验室科研管理 1. 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一、开放课题的设立与申请 第一条 湖北省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为鼓励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领域新理论、新思想的诞生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加强室内外的学术和人才交流,创造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学术风气,本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 第二条 开放课题基金面向国内外从事人的发展与心理健康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研究人员。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三条 开放课题基金申请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基金申请通告,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基金的资助范围。 第四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者应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者一般应是在职的有副高职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不具有副高职称的申请者需有二位副高职人员书面推荐。 第六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 第七条 开放课题基金的确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查,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 二、开放课题学术管理 第八条 经批准的课题,申请者应根据该课题批准的资助金额和研究期限,提出详细的研究计划。 第九条 在课题实施一半时间后,课题研究人员应向本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提交课题中期进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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