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实务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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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实务讲义

人身损害赔偿实务讲义 刘 怀 川 第一章 人身权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一起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取得、变更或放弃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民事主体不享有人身权,则必将丧失做人的权利和作为人的基本价值,也没有资格进入社会并作为社会成员存在,因此,民事主体可能因法定某种原因丧失某种财产权利,但不可能丧失基本的人身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人身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一)人身权是专属权 人身权以权利主体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其客体是人的精神上、躯体上、道德上的人身利益要素,它存于权利主体的人身,离开权利主体的人身,其利益无从体现。人身权的这一特质决定人身权是专属权,人身权专属于其权利主体,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通常情况下,人身权不能让与和放弃,也不能继承。虽然企业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这只是人身权的一个例外。 人身权的专属性,决定了权利主体行使人身权的方式不同于行使财产权,人身权通常只能由权利主体自己使用,而不能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实行权能分离或转让。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也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限制或剥夺其人身权利。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人身权以民事主体自身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为客体,所体现的是自由、尊严、独立等精神利益,不能用金钱来计算和衡量,它不以满足权利主体的物质利益为目的,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人身权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密切联系。一方面,人身权可以带来一定的财产权益,如民事主体可以利用自己良好的名誉,与他人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交往,使自己获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能会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因此,人身权往往又是发生财产权的前提和依据。另外,人身权的非财产性也不是绝对的,某些人身权,如肖像权、名称权等,则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可以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获得经济利益。 (三)人身权是绝对权和支配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之外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或干涉权利人所享有的人身权的义务,因此,人身权是属于能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权。同时,权利人可对自己的人身利益直接支配,无须他人以积极行为协助,为支配权。人身权的支配性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对其人身要素的利用性,以实现一定的社会利益目标,但不同于财产权的支配性,财产权的支配性最终表现为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处分,而人身权除了名称权具有可处分权外,生命、健康、自由等权利的处分是受到限制的。 三、人身权的权能 人身权的权能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对自己人身的支配和维护,这种支配权和维护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对自己的人身进行支配,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自己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如患病、受伤时进行医治;利用肖像于身份证,以证明其身份;利用姓名、名称于社会活动和商业活动,以区分不同的民事主体等。支配权还表现为权利主体对其部分权利客体可以许可他人利用,如将自己的个人生活情报提供给他人,由他人进行创作,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等。 2、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维护自己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如要求他人不得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等。 3、权利主体的人身权遭受侵害时,权利主体有权采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方式对自己的人身权益予以维护,还有权请求司法部门的保护等。 四、人身权的分类 根据人身权依存的社会关系,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权利主体对自己人格的支配,体现了人格关系;身份权的内容是权利主体对自己身份的支配,体现身份关系。 在人格权中,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物质性人格权体现人身物质部分的要素,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性人格权体现人的精神部分的要素,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婚姻权等。 在身份权中,根据身份不同可分亲属法上身份权和亲属法外身份权。前者如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后者如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等。 第二节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一、生命权 (一)生命 1.生命的概念 生命原本是生物学上的概念,是“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 生物学认为,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利用外界的物质形成自己的身体和繁殖后代,按照遗传学的特点生长、发育、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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