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悦世家小区业主大会议事管理制度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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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悦世家小区业主大会议事管理制度规则

博悦世家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大会中业主投票权的确定办法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委员的 第四章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第五章 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第六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经费 第七章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第八章 效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三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规划路; 南至:乐川街; 西至:文化路; 北至: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见附件。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潍坊市区经济开发区博悦世家业主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有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上述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会议筹备。草拟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会议筹备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并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三)发放、回收表决票。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发放和回收表决票; (四)统计结果。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统计表决结果; (五)会议监督。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须接受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的监督; (六)公告会议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七)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 月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业主中有具体联系人; (二)发生火灾、自然灾害等导致严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等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三分之二及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后,在三天内应当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提议真实有效且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七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本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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