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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河南省瑞耀网络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2016年3月10日
河南省瑞耀网络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各方拟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经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释义
1.1 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本协议,指各方签订的《河南省瑞耀网络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的河南省瑞耀网络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即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资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士,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伙人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金额。
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合伙企业缴付的现金出资额之和。
合伙企业费用,指由合伙企业自身承担的运营开支。
项目公司指河南省瑞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或称xxxxxx)。
可分配资金,指合伙企业收到的项目投资收入、违约金收入、费用收入及其他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可分配的部分,但该等现金收入不包括合伙人的出资。
项目投资收入,指合伙企业处置项目投资的实际全部所得(扣除项目处置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以及从项目公司实际获得的分红、利息及其他类似收入的总额。
费用收入,指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活动收到的投资管理费、投资终止费、投资终止补偿等类似形式费用(在共同投资情况下,该等费用将在共同投资方之间按照投资比例分配)。
违约合伙人,指违反本协议约定并由合伙人会议认定为“违约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
守约合伙人,指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之记录的合伙人。
合伙企业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权益,即合伙人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合伙企业中享有的财产份额。
人 、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元 ,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标题,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 合伙企业
设立
2.1.1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
2.1.2 各方同意并承诺,为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或变更之目的,将签署所需的全部文件,履行所需的全部程序。
2.1.3 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为合伙企业设立完成之日,即合伙企业成立日。
2.2 名称
2.2.1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河南省瑞耀网络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2.2 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2.3 主要经营场所
2.3.1 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以最终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为准)。
2.3.2 根据合伙企业经营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2.4 经营目的
合伙企业秉承“专业投资,价值创造”的核心投资理念,通过投资项目公司河南省瑞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良好的业绩为合伙人创造价值,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从事其他投资。本合伙企业计划投资 万元,获得项目公司 %股份,具体投资细节条款由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
2.5 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进行投资(以工商核定为准)。
2.6 经营期限
2.6.1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领取《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 10 年。经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表决过半通过,可根据经营需要决定延长存续期限至5年。
2.6.2 投资期结束后至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的期间为退出期;退出期内,原则上普通合伙人应通过上市、并购、股权回购、清算退出等方式负责将合伙企业对项目公司的投资全部变现。
2.7 合伙企业费用
2.7.1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2.7.1.1 开办费,即合伙企业之组建、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筹建费用,合伙企业募集费用等;
2.7.1.2 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2.7.1.3 合伙企业的法律、会计和税务顾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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