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办公用房屋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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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办公用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租赁期限 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时间: 年 月 日 办公用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月望 联系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8号 联系电话:029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88号陆港保税大厦 联系电话: 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事宜,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及其基本情况 1.陆港保税大厦由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位于西安综合保税区商业配套区内,主要为各类国际金融类、物流类、贸易型跨国公司提供专业化商务办公场所。 2.甲方依法将其所享有的上述房产,即1111- (工作位)出租给乙方(以下简称“租赁物”)。 3.租赁用途:租赁物仅作为办公场所使用,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4.租赁物配套设施为:中央空调,水、电、消防烟感、喷淋预留,通信电缆引接至乙方租赁区域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装修期:为支持乙方发展,甲方同意给予乙方 / 天的装修改造期,自 / 年 / 月 / 日起计算;装修期不纳入租赁期间,装修期租金免收,但乙方应缴纳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其他费用。 2.租赁期限:合同租赁期限为12个月,自装修期届满次日起算,即2015年月 日起至2016年 月 日止。(最终起始时间以《租赁物交接清单》为准)。 3.租赁期届满,甲方有权收回所租房产,如乙方继续承租,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甲方同意,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4.租赁期内,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租金及其他费用按实际租赁时间结算。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日期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双方应验明房屋及配套设施现状,建立完善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交接记录(作为本合同附件《租赁物交接清单》)。未完善处,甲方应及时落实完善,不能影响乙方正常进度与使用。 第四条 租金、押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 1.租金 (1)租金: 350 元/月; (2)年度租金:¥4200,大写人民币: 肆仟贰佰元整 。 2.租金支付方式 (1)按租赁年度预付。 (2)年度度租金: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即 2015 年 月 日起至 2016 年 月 日止期间的租金。 (3)以后各年度租金支付方式依此类推。 (4)甲方收到租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出具等额正式发票。 (二)押金 1.合同生效后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赁押金(相当于一个月房屋租金): ¥350,大写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2.甲方在收到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押金收据,上述押金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履约押金,乙方按照约定返还租赁物,且乙方无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及时将押金余额(无息)返还乙方。 3.租赁期内,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在押金中直接扣减: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出现侵权、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2)乙方未按时交纳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3)租赁物及其他设施、设备损坏或因装修改造不当;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当押金不足合同条约定数额时,乙方应在甲方送达缴款通知后10日内补足;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应缴金额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补齐,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除有权采相应措施外,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其他费用 1.租赁期内乙方不再承担物业费、空调费、公共耗能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2.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电话通讯等经营性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 甲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为: 开户单位:西安国际陆港保税物流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西安国际港务区支行 账 号: 103213857260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有权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和抵押)租赁物。但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前,乙方仍有权依据本合同继续使用租赁物。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租赁物,并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 3.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租赁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乙方提供租赁物使用情况报告。 4.因整体规划需要调整,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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