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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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财通基金-富春定增1005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特别声明与承诺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本计划投资人需具有的资质情况进行了充分说明,本资产委托人已充分了解和知悉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范围以及不适合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的情形。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产品合同的规定可以进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主体,不存在任何可能被认为不适合成为本计划投资主体的情形,并愿意根据风险自担的原则享有收益或自行承担损失。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确认,资产管理人已就资产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并已详细、全面告知了资产委托人用来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金应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正当投资管理权限或基于任何其它合法、正当的理由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的、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权限的资金。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用来投资的资金为资产委托人合法所有或拥有合法、正当管理权限或拥有合法、正当的占有、使用、支配和收益权限的资金,且该等资金的任何部分均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或超越管理权限或资产委托人对投资的资金享有的权利不完整、不适合、不恰当等违法、违规或任何其它可能会被认定为不适合、不恰当等情况。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声明和承诺资产委托人的投资行为及资产委托人据以实施投资行为的权限是合法的、正当的、完全的,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任何合同、协议、承诺等方面的约束和障碍。本资产委托人已知悉本计划拟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且投资的比例最高可达本计划资产净值的100%。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本计划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面临最短12个月的锁定期,即在最短12个月的期限内,本计划持有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转让变现。受证券市场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本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可流通后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并由本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损失。资产委托人签署本合同,成为本计划的投资人为视为同意资产管理人以短信、微信或其它适当方式向其发送有关本计划以及资产管理人业务的相关服务信息。资产委托人可自助登陆资产管理人官方网站或咨询资产管理人相关服务人员查询本计划运作相关信息。资产委托人知悉并同意,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该会根据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资产委托人于此确认和承诺,本资产委托人于此做出的陈述和承诺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欺诈或重大遗漏,并应自行承担因违反本声明和承诺给本人的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若给资产管理人或本计划资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向资产管理人和本计划资产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资产委托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目录一、前言4二、释义5三、声明与承诺7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8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9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11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12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3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8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19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2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3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4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27十五、越权交易31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33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8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41十九、报告义务42二十、风险揭示45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47二十二、清算程序48二十三、违约责任52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53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54二十六、其他事项55一、前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请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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