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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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办事指南 2013-09-01 发布 2013-09-01 实施 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发布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事项代码:5275 三、办理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 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 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向市或者区 (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 预申请。市或区 (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报告。建设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具市或者区 (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 告。 (三)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四)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审批中用地规模控制管 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办理机构:上海市虹口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 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属 《土地管理法》第 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 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法律效力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未经预 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预审批复有效期为两年。 (五)审批对象 项目建设用地。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3、提供的资料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未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不符合相关行业用地标准; 3、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六、审批数量 本审批事项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以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所核定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准。 (二)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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