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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公司
员工探亲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公司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享受探亲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探亲待遇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员工在国内探亲。
第二章 享受探亲假待遇范围
第三条 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范围
凡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不能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亲都不居住在一起(以员工的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确定),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望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在由员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四条 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员工范围
(一)当年办理离职、退休或享受公司生活保障金(内部退养)待遇的员工。
(二)新招聘的试用期员工、见习期员工及脱产学习期间的员工。
(三)与父母任一方或配偶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
(四)当年内因病假、事假、利用出差或其他事情已经和配偶或父母团聚累计达探亲假规定天数的员工。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五)实行集中公休假日轮休员工和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同意利用公休、假日结合调班探亲的员工,其集中轮休和调班假期累计已达到或超过探亲假规定时间的。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六)当年非本人原因放假期间与家属团聚达到或超过探亲假假期的员工。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七)当年内出现旷工一周(含一周)以上者,未达到除名条件的员工。
(八)当年受到严重纪律处分及行政处分的员工。
第三章 员工探亲假期待遇
第五条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含探亲往返路途假),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一)员工探望其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
(三)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四)员工休假不得留存假日或间断使用休假,逾期作废。
第六条 新进员工如在上半年经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合格,则当年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如在下半年经公司对其试用期考核合格,则次年可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第七条 新婚员工可在结婚的次年起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新婚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若上半年结婚,当年结婚后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若下半年结婚,则次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第八条 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九条 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员工,享受探亲假待遇,但不再另给假期。
第十条 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后又与配偶继续团聚三十天以上的,双方当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但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
第十一条 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员工,要求改探岳父母或公婆的,经员工所在单位、分公司、公司批准后,可以改探,但不得重复探望父母。
第十二条 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在未享受探亲假之前,因父亲、母亲或配偶去世回去料理丧事的,可按探亲待遇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符合探望配偶或父母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或四年中不能探望配偶或父母时,其不实行探亲假制度的配偶或父母,可以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公司应按规定报销一人往返路费一次。员工本人当年或四年中,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十四条 凡实行正常休假制度的员工(例如:机关管理岗位、计件工作日的),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部门、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的天数。
第十五条 员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分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同意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假期。但是,属于一般的转车、候车或车、船行驶延误等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者,须持有关部门证明,向所在单位、分公司领导提出申请同意后,其超假日期可按事假处理。
第四章 探亲假交通费、住宿费的报销制度
第十六条 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其探亲往返交通费按下列标准报销:
(一)乘火车探亲员工,男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女年满四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二十四小时以上者,可报硬席卧铺费;其他人员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二)乘轮船探亲员工,一律报四等舱位费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探亲员工,凭票据实际报销。
(四)员工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等费用凭据报销。乘坐出租机动车辆的费用开支由员工自理。
(五)享受探望父亲或母亲待遇的员工,其探亲交通费的报销按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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