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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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建设] 广东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高等院校建设的重要环节, 是提高医学院校教学、科研和医疗水平的关键,为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重点学科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的优势与特色,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学院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形成梯队合理、有较强的学科带头人的学术队伍,具备一定优势和配套合理的实验室条件,具有持续培养高层次医学专门人才的能力,具有解决社会和科技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的能力,具有承担、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内外学术交流的能力,并在教学、科研、医疗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果,逐步成为在省内外开放型的教学、科研和医疗基地。 第四条 重点分为国家重点、省重点和重点。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经常了解学科建设的工作情况,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所在系部指定一名领导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工作,系部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管理。对学院重点学科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要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各重点学科可组织成立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的学科建设小组,负责本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引进竞争机制,滚动建设。各重点学科要有确定的学科建设目标,包括每年的阶段目标和三年建设的总体目标,根据评价体系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院级重点学科和省级重点学科被确定后,须填写《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任务书》,明确学科总体学术水平发展目标,并逐年列出建设目标、任务的量化指标,如人才培养的数量和质量、科研项目的层次和数量、科研成果获奖的层次和数量及转化的效益、学术骨干和后备学科带头人的培养计划等。 第十六条 院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的基本目标为第七条列出的省级重点学科申报条件指标。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如下基本目标(省C类学科): (一)学科每年应获得2项以上科研项目,其中至少有1项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者有1项30万元以上的重大横向项目。 (二)学科人员在国内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年人均1篇以上,学科每三年出版1本以上著作(含教材)。 (三)学科3年内应有3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3项专利,或有成果被应用推广,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学科每年举办过地区性学术会议,或者派员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或者派员到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讲学、进修。 (五)学科副高以上人员年人均科研经费应达到5万元。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要落实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并分别制定出其它有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学科带头人要在学科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确定主攻目标;开拓创新,不断进取,带领学科全体成员走在学科发展的前沿,并力争在教学、科研和医疗各项工作中取得标志性的成果;注意选拔和培养新一代的学科带头人及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使学科学术队伍更加壮大,梯队结构更趋合理。 第二十条 学术带头人和学科秘书要配合学科带头人,尽职尽责地做好学科建设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学科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学院可给予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科秘书工作津贴,并对学科建设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第五章 经费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专项经费拨款,学院或附属医院再给予1:1的配套经费;学院级重点学科由学院或附属医院分别拨款, 重点学科专项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经费管理参照《广东医学院院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以三年为一期。每年进行一次年终总结及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验收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点学科年终应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论文发表、成果获奖与转化、研究生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协作与交流、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主要经验、存在差距和为缩小差距拟采取的措施等。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的基础上,向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八条 各级重点学科经过3年建设,应取得较明显的标志性成果,并达到该级重点学科建设要求的预期目标。 第二十九条 经检查评估,对建设成效显著,管理优秀的重点学科,学院发给该学科下达经费的5%作为奖金;对完成学科建设任务,达到评估标准的重点学科,滚动进入下一期建设;对管理不善,达不到学科建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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