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森林资源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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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资源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讨

关于森林资源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讨 关于森林资源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探讨 李慧林 (安福县明月山林场江西安福343200) 理论广角 ●- [摘要]在森林资源评估过程中常由于政府干预,产权不清,评估方法选取不当等原因造成评估结果存在较大的偏差,出现各种问题.文章对森林 资源评估的几种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评估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_些相关应对措施以供探讨,交流. [关键词]森林资源评估评估方法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1)26—0259—02 1几种常用评估方法 1.1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市场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所得的木材市场销售 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合理利润后,将剩余部分 加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作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P=W—C—F-t-S 式中:P表示林木资产评估值: 表示销售总收入; C表示木材经营成本(包括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 费用及有关税费); F表示木材经营合理利润; 表示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 1.2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净现值法,是将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 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现为现值,然后累计求和得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 方法. P= 善4-智0r) 式中:.表示第t年的年收入: C表示第t年的营林生产成本 表示经营期; r表示资本化率. 1.3市场法 市场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林木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评估待评估 林木资产价值的方法. P=K×必占×G×0 式中:P表示林木资产评估值; 表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KB表示物价指数调整系数; G表示参照物单位蓄积的交易价格; Q表示被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 14成本法 成本法是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林木资产相类似 的林分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 为:P=∑q×(1+r)I-l 剩余法适合于成熟林木资产评估;收益法适合用于有经常性收益的林木 资产,如经济林资产,竹林资产,实验林资产,母树林资产等;市场法从理 论上讲适合各种有交易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但由于市场条件限制,有些 情况下市场法并不适用;成本法则常用于幼龄林的评估. 2森林资源评估中存在的问巨分析 2.1方法选择不当 由于森林资源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在考虑评估方法的选择时,除了要 考虑评估目的和评估条件外,还要考虑评估标的物,也就是前面所说的具体 的森林资源的类型,如成熟林木资产评估是用成本法还是用市场法.’从理论 上来说应该选择最能体现森林资源现实价值的方法.但是在实践中,很多时 候是直接根据评估目的甚至是评估最终想达到的底价来选择评估方法 2.2制度的缺陷 (1)产权主体不明确 在现有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都 把自己看成是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从而导致实际上的国有森林资 源资产产权处于谁都可以管,谁都可以不管的状态.由于产权主体的不明晰, 行政干预多,常常导致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种种名义 随意平调和侵占,甚至以极低价出租,出卖,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单位利益得不到保障. (2)对产权主体权能的过度限制’ 现行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的森林采伐,造林,木材销售 等各个森林经营环节,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和约束,从而限制了产权主体的 自主经营权,使得产权主体的利益受到损害. (3)激励机制失效 无论以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还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来充当国有森林 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因其均不属于生产经营实体,并不受利润最大化激励机 制驱动,因此不可能去追求资源的最大效益. 2.3程序不规范 (1)定价的不透明性 一 些经营单位在决定出让,转让产权时透明度不高,行政干预过多, 个人或少数相关领导说了算,市场化程度低.表现在定价方式上,行政定价 或协议定价比例过高,通过实际的资产评估,招投标,公开拍卖等市场定价 的比例很低,定价机制极不合理. (2)程序不到位或非法进行现象大量存在 按规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出让,转让应经过申请立项,评估, 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和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程序,但从相关统计资料看,大 部分地区产权变动办理过部分相关审批手续的只有1/2,经过权限部门合法 审批的不足1/4,能走完全合法程序最后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的更少. 2.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问题 (1)评估人员专业素质偏低,评估所需资料残缺,常用的评估参数 体系没有建立.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和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健全. 2.5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资质问题 一 些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虽然得到林业厅批准,但却未得 到国资系统的批准而有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虽然得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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