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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确保生态环境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基本建设和国债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目前新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和自治区审批并安排国家投资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三条 生态环境建设重点项目实行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分工配合,分级管理的运行机制,建立层层负责的项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负责生态环境建设各项目总体规划的审核、平衡汇总以及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综合平衡和资金计划上报与下达。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监督和管理,参与有关生态建设项目总体规划的编制。根据行业部门检查验收结果及时发放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资金和现金补助。有关生态建设资金的管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字[2004]15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自治区审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建设重点项目审计办法,审计各项目区的项目建设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七条 自治区监察部门负责对生态建设中的违纪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自治区林业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项目的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会同自治区农牧业和水利部门负责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本行业的实施指导,并监管本行业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全区国家投资的林业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九条 自治区农牧业部门负责退牧还草工程等草原生态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参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本行业的实施指导,并协助财政部门监管本行业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全区国家投资的草原生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条 自治区水利部门负责水利水保重点防治项目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参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总体规划、计划的编制和本行业的实施指导,并协助财政部门监管本行业项目建设资金。负责全区国家投资的水利生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自治区气象部门负责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工程区建设状况的遥感监测和地面监测订正,提供以苏木乡镇为单位的监测对比数据;对自治区生态重要区域的生态环境动态进行监测,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监测数据和卫星影像产品,并协助财政部门监管本行业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盟市负责协调安排自治区下达本盟市的生态建设任务;初步审核旗县实施方案、工程设计(作业设计);督查各旗县组织施工、项目管理、资金拨付、财务管理、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项工作。各盟市可参照自治区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三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建设单位,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运行负全责,旗县长是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项目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及设计,组织实施管理好项目,并按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的前期工作。各旗县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旗县的生态环境建设总体规划,按年度实施。各盟市根据旗县规划编制盟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年度投资规模和任务的80%于本年4月底前将任务与资金下达到盟市。
各地要根据各自的规划和预安排的情况,提前将具体建设任务落实到户和山头地块,在3个月之内完成编制项目相关设计,根据规划、设计和具体建设项目要求提前编制出下年度实施方案。经盟市汇总审查后,于8月底前报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核和待批。
自治区主管部门要对相关设计与实施方案在9月初开始进行审核,在12月前全部审核完成,审核通过后作为备选项目,等国家计划下达后,直接进行批复安排。
不能全部安排的任务,由自治区按投资比例相应调减,核减的部分作为备选项目优先在下年度进行安排。
第十六条 国家投资下达后,自治区根据国家投资基本情况和各地上报审查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拿出分行业分盟市旗县的安排建议计划,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安排原则和要求,综合平衡后,报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一个月之内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旗县要按照已批复的实施方案编制作业设计(工程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施工。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加强项目实施方案和设计的论证工作,建立科学的项目审核评估机制。实施方案和设计一经批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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