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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XX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发展中间业务,规范与完善中间业务程序,提高竞争能力,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信用社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信用社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第三条 信用社应加强对中间业务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建立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四条 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内控,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成立中间业务管理委员会,为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的辅助决策机构。中间业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一)研究分析我省经济金融形势和国家法律法规变动对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的影响,从信用社业务发展总体目标出发,制定中间业务发展政策。  (二)审议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议新开办的中间业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协调对特殊企业和产品少收、免收手续费等事宜。   (四)审议省联社对相关业务部室、各县级联社中间业务考核奖励办法、考核结果和年度奖励方案。   (五)统一协调、指导、决定中间业务开发、营销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指导并参与重大中间业务项目的营销工作。   (七)审议中间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急待解决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中间业务管理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中间业务管理委员会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履行职责。 第六条 省联社计划信贷部是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的管理与协调部门,负有以下职能: (一)负责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解释和工作指导; (二)负责对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负责不定期编发中间业务品种宣传手册; (三)负责编制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全省信用社中间业务考核奖励办法和年度奖励方案的制定并根据具体业务特点分配至相关部门执行。 (六)负责收集各级信用社需要综合开发的新产品议案,组织对综合性中间业务新产品的研发、推广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 昆明、曲靖市联社、州市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内信用社贯彻落实省联社的中间业务工作部署,并负责统计与稽核工作。 第八条 县级联社中间业务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省联社的统一管理办法和目标,制定本级中间业务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辖内已开展的中间业务品种进行调查分析,预测变化趋势,及时向省联社汇报,为正确拟定工作目标提供依据。 (三)负责辖内中间业务市场分析,向省联社提交中间业务新品种议案; (四)按照省联社的部署做好中间业务的宣传工作; (五)省联社下达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授权与准入 第九条 信用社申请开办中间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有利于提高信用社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风险管控措施; (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信用社新开办中间业务品种应以法人联社(合作银行)为单位进行,对须经监管机构审批开办的中间业务(目前须审批、备案的中间业务品种见附件1),应事前向省联社报备咨询,经省联社回复后再报相应监管机构审批,经其同意后开展业务;须向监管机构备案和报告的,应在向监管机构备案或报告的同时向省联社事后报备,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省联社统一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由省联社向相应监管机构申请,获批准后直接授权各法人联社(合作银行)操作。 第十二条 法人联社(合作银行)就拟开办的新中间业务品种向省联社事前报备咨询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二份): (一) 开办咨询的正式文件;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 2、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3、拟开办业务品种成本和收益预测; 4、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 5、拟开办业务品种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6、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支持系统; 7、实施拟开办业务品种的方案。 (三)省联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法人联社(合作银行)就新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向省联社事后报备时,应提交的材料与前款相同。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应当收取手续费。省联社应统一制定农信社中间业务的价格标准,县级联社应按照标准执行收费。 第十五条 对合作对象为省级单位的全省统一开办的中间业务或由省联社和相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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