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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
作,防控业务风险,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单业务管理办法》、《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无线POS管理办法》及信贷业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是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推出的一项新型金融服务,指县级机构以商户身份注册、开通无线POS业务,由辖内网点客户经理使用无线POS设备办理个人普通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家乐卡的还本还息业务。
第三条专用无线POS功能该设备具有余额查询、还本还息、还款撤销、打印等功能。
可查询个人贷款帐号的未偿还贷款本息余额和所持富秦卡存款余额;办理贷款本息的偿还及还款抹账。
第四条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县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联社负责全省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拟订、落实、检查与指导;负责POS系统、网络的管理和维护;
负责POS设备软件的开发、升级、测试和版本管理工作及资金清算。
第六条办事处负责辖内机构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检查与指导;负责按照《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无线POS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SIM卡制作、分发。
第七条各县级机构业务部门为无线POS收贷收息专用特约商户注册部门,信息管理部门为无线POS收贷收息商户专用无线POS设备管理、安装部门,营业网点为使用无线POS收贷收息专用无线POS办理个人贷款还本还息以及设备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业务部门
1、负责本机构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拟订、落实、检查与指导;
2、负责辖内营业网点开办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开办资格审核,确定营业网点专用无线POS设备布放模式,即一个客户经理配一台设备或同一网点的客户经理使用同一台设备的不同操作员号办理业务;
3、负责在收单系统生成无线POS收贷收息专用商户编码;
4、负责向所在地办事处信息中心申领SIM卡。
5、负责对辖内无线POS收贷收息专用无线POS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巡检;
(二)信息管理部门
1、负责全辖无线POS设备的统一购买、管理、维护;
2、负责根据联社业务部申请,在收单系统录入生成无线POS收贷收息专用无线POS设备终端编号及操作员号;
3、负责无线POS收贷收息专用无线POS设备密钥生成、灌入;
4、负责向县级机构提交《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申请表》(详见附件)
5、负责专用无线POS设备安装。
(三)营业网点
1、负责本网点客户经理使用专用无线POS设备操作员号码的分配、设备的交接等日常管理;
2、负责使用无线POS收贷收息专用无线POS设备办理本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的收贷收息业务;
3、负责本网点专用无线POS设备打印的签购单的保管和贷款明细核对工作。
第三章商户管理
第八条县级机构业务部门应以联社管理中心为虚拟商户在收单业务系统中注册、生成商户编号,开通本机构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每家县级机构仅能生成一个商户编码,系统不支持以辖内营业网点为虚拟商户在收单系统中注册、生成多个不同的商户编号。
第九条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虚拟商户使用商户类别码
(MCC)6666进行商户注册。
第十条县级机构业务部门办理收单系统商户注册时,商户名称应填写为××联社(收贷乐业务)。
第十一条县级机构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虚拟商户的注
册遵照《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单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专用无线POS设备实行联社统一管理、布放。即县级机构业务部门根据营业网点提交的开办申请,确定专用无线POS设备台数及每台设备应配置的操作员数量。
第十三条县级机构科技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确定的申请营业网点需配发设备数量及每台设备配置的操作员数量,在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虚拟商户编码下,生成与申请营业网点机构号绑定的专用无线POS设备编号及设备安装。
第十四条县级机构科技部门在生成无线POS设备编号时,必须与本机构业务部门指定配置该设备的营业网点机构号绑定,不得混用机构号。无线POS设备编号生成、绑定遵照《XX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收单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无线POS设备SIM卡的申领遵照《XX省农村合
作金融机构无线POS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无线POS收贷收息业务专用无线POS设备变更配发网点时,应由县级机构科技部门办理无线POS设备删除,重新生成新的设备编码,严禁混用。
第十七条营业网点应自行设置收贷收息业务专用无线
POS设备使用登记簿,做好本网点客户经理专用无线POS设备的配发、使用、交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操作员管理
第十八条无线POS收贷收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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