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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XX市第X人民医院
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过程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和《XX市卫生系统医疗设备、器械、耗材部门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是医院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医院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使用科室和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原则,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作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以维护医院利益为原则,选择招投标采购、集中采购和委托采购等适宜的方式进行,并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医院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外的自行组织采购,采购方为药剂科、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以上科室负责组织采购活动全过程。
第六条 凡属于《XX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采购项目,上网药品品种,均实行政府采购和网上采购。医院监审科、财务科、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等部门人员组成采购询价小组,采购询价小组办公室设在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监审科,各科室的采购项目在采购一周前须交医院采购询价小组,采购询价小组按申请科室提供的采购项目、配置参数进行询价后,由财务科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分别统一向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或医院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 纪检(监审)、财务等职能部门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全过程,对整个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并在职能范围内积极协助药剂科、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完成好招标采购工作。
第八条 使用科室(部门)应参与采购招标活动,并提供药品、设备、基建、物资等的购置计划、立项批件、认证表和拟购设备技术参数要求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采购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开、公正和监督的原则,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以下构成:院长、党委书记、分管药剂、设备、基建、物资的领导、使用科室分管领导、纪委书记、药剂科、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财务科、监审科等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使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科室代表,评审委员会为不少于五人的单数。
第十条 采购评审委员会应对供应商信誉和实力、产品性能、技术指标、技术力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公正的评比,结合医院实际需求做出合理的选择方案,确保投资效益。供应商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三家。
第十一条 凡单件采购价在2万元以上,批量采购每批次价在5万以上的设备和物资,应于采购前的上一季度末下旬预公示,并在采购后的次月上旬在医院内部网上公示。
第三章 采购范围
第十二条 属政府或主管局集中招标采购范围的,由政府或主管局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单项价值20万元以内或一次性批量采购10万元以内的卫生耗材、通用试剂。其他不需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
第十四条 单项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一次性批量在1万元以上的教材、普通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
第十五条 单项在20万元以内的基建、维修、装饰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总额在5万以内的货物及服务类,项目总额在10万元以内的工程类。
第四章 采购原则
第十七条 未经审核批准的请购药品、设备、物资一律不得采购。
第十八条 库内已存闲置物资等应首先使用;凡本地区能采购的,不得异地采购。但异地采购的总费用低于本地采购的费用是可以考虑异地采购。
第十九条 对长期订货和大款项的进货,应通过签订合同和银行结算的方式。
第二十条 按要求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组织的药品、设备、基建、物资采购,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在比价过程中,严格执行同类的企业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信誉,择优确定采购单位。
第二十二条 对于需试用的设备、物资,不得在试用前定价采购。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使用科室(部门)申请购置的药品、设备、基建、物资计划,交使用科室的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再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的采购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招标活动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医院各科室每季月度提出设备物资供应需求,大型医疗设备年初提出供应需求。具体负责各类购置的科室应及时向医院各管理委员会提交立项报告批件、购置计划和论证报告表,同时做好市场调研工作。
第二十五条 药剂科、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具体负责审核采购项目文件是否齐全(立项报告、购置论证报告、资金)、是否有效(通过一定的审批权限);技术指标性能是否完善、合理,通过审核后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药剂科、设备科、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根据采购项目编制采购文件。发放各类采购公告或邀标通知,主要内容应包括:招标说明[招标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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