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证明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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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是一物两面的概念 诉讼意义:程序主体在程序变幻中所经常依赖的行为指针和预测机制 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与要求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 一元化的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 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 ,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英美法系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Proof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刑事诉讼中公诉方的证明标准 诉讼证明中的最高标准 “合理怀疑“? “明晰可信”标准(Clear and Convincing Proof)(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 美国刑事犯罪的民事诉讼 “证据优势”标准(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盖然性占优势) 普通的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辩护时适用的证明标准 “如果诉讼一方证明其主张的根据与证明另一方主张的根据相比占优势,其主张可以成立。” 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 内心确信 因证明对象不同,实行多元化的标准。 德国的证明标准 信服:法院的实体裁判 释明:程序裁定 表面证明:初步的认定 信服:法官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完全确信,不存在合理怀疑。 释明:法官确定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具有相当的可能性。优势可能性的程度 表明证明 表见证明、大致的证明,源于英美证据理论上的“不证自明”或“事实自证”。 是法官在证明评价过程中对经验规则的应用。 应用的前提:存在典型的发生过程,即由生活经验验证的类似过程。 如果法官采纳了某个表面证明,对方当事人只须提出反证即可推翻。 在英国,事实自证最早运用于Christio V. Griggs1802年一案的判例中:某一驿马车的车轴木棒折断致伤乘客。法院对此判决认为,一般运用人,应就乘客的受伤并非引起过失所致的事由,负举证责任。因为运送人有依契约安全运送旅客的特别责任。 在表面证明的情况下,证明责任(真伪不明的风险)依然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只是提供证据的责任转由被告(侵权人)承担,从而减轻了原告(受害人)提供证据的负担。但在对方提出有效反证的情况下,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仍由原告(受害人)承担。 案例: 原告腹内发现纱布 原告输血感染艾滋病 日本的证明标准 自由心证主义 证明 法官必须对认定为判决基础的事项取得确信,达到这种确信状态时,就叫做该事项已被证明。这种诉讼上的证明所必须的确信的程度不同于丝毫无意义的自然科学的证明,而是只要通常人们在日常生活上不怀疑并且达到作为其行为基础的程度就行。 疏明 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虽然没有达到证明的程度,但提出足以使法官推测大体上确实程度的证据即可。 与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无关的程序上急需解决的事实。 我国学者对统一证明标准的质疑 诉讼案件的性质不同 生命、自由权利 财产权利 诉讼原则、目的和程序上的差异 民事诉讼--“民事自治”的处分原则 刑事诉讼--国家追诉为主的公诉原则 刑事诉讼--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只有被告人供诉,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民事诉讼--可反驳的事实推定、自认、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 民事诉讼--解决纠纷 例如,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偿还一万元借款,并提供由乙亲笔书写的欠条一张。乙承认曾向甲借款,但主张已经偿还完毕,由于疏忽忘记了抽回欠条。甲否认乙偿还的主张,且乙无法提出任何还款的证据。 起诉的证明标准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起诉标准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国外有关起诉时证明标准的规定 英国 证据充分,“或然的理由”。 英国总检察长1983年发布的《刑事起诉准则》指出:“不能之看是否存在足以构成刑事案件的证据,还必须到了是否会导致有罪判决的结果,或者考虑在一个依法从事的无偏见的陪审团审判时,有罪判决比无罪判决开释是否具有更大的可能性。 ” 美国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 一些州对不同性质犯罪实行差别性证明标准。 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 只要可获证据足以将案件完成庭审送至陪审团裁断即应起诉。 其他犯罪 证据充分足以使有罪判决成为可能。 对我国刑事诉讼起诉标准的分析 从已经拥有的起诉证据本身看,证据已经查证属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检察院主观上认为/相信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拟指控的犯罪事实。 从已经拥有的证据的充分程度上看,根据已有的证据被告人有可能被判有罪。 司法证明规则 司法证明规则概述 证据原则 有关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的基本原理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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