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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
使用权分割登记和转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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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盘活存量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提高用地利用率,解决企业融资难题,降低企业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域范围内现行城镇规划为工业用地性质的工业企业。
二、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
(一)分割条件
申请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宗地分割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2.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实际投资额已完成省定行业投资强度的25%以上或完成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3.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4.申请宗地分割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亩,分割后单元用地面积不少于10亩。
5.分割后的建筑物要具备工业用地使用功能,办公楼、宿舍等非生产性建筑物不可单独分割。
6.厂区内存在的违法建筑必须先依法处置到位。
7.分割后的宗地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分割。
8.其他特殊情况需经县政府研究同意。
(二)分割的宗数和单元面积要求
1.宗地分割界线应不得设置在建筑物占地范围内,确有特殊原因的,分割界线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可以分割的轴线之上。分割后单宗用地满足规划、消防安全要求,不影响使用功能。
2.对在建项目,须按现状进行分割,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分割后单宗用地满足规划、消防安全间距要求,符合工业建设用地规划适建标准相关规定。
3.分割后单宗用地如涉及非生产性用房占比超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通过变更使用功能后予以登记。
4.原单宗土地面积在60亩(含60亩)以内的,土地拟分割宗数不超过3宗;原单宗土地面积在60亩以上的,分割后平均单元用地不少于20亩。
(三)分割程序
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分割登记按以下程序执行;
1.提出申请。企业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丽XX产业园管委会提交工业用地分割初步方案,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丽XX产业园管委会根据项目投资协议、产业项目管理合同等,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申请工业用地分割的意见。
2.方案审查。企业向县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申请。县行政审批中心受理申请后,牵头建设、消防、环保、经信、安监、国土等部门组织联合现场踏勘。
3.方案确定。联合踏勘后相关部门明确是否同意分割,在《分割(转让)登记审查意见表》上签署意见,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企业应在整改落实到位后,再申请相关部门审查。
建设、消防、环保、经信、安监、国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将工业用地分割转让审查事项授权本局行政审批服务科直接办理。县消防大队应对分割后的用地提出消防设施改造技术规范要求,确保消防安全。丽XX产业园范围内土地分割登记由丽XX产业园管委会参照上述程序牵头办理。
4.分割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分割(转让)登记审查意见表》办理分割登记手续。
三、国有出让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一)转让条件
1.企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2.在建项目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实际投资额已完成省定行业投资强度的25%以上或完成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司法处置的除外)。
3.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相关规划要求。
4.土地权属无争议,未设定融资抵押(设定他项权利的,须征得他项权利人同意)。
5.买受企业实施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能耗、安全等准入条件。
6.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分割登记手续。
7.对不具备单独设立消防车道、厂区出入口条件的,可以共用消防车道和厂区出入口。为保证受让企业的通行顺畅,必须保留共用部分,共用部分土地不予确权登记。
(二)转让程序
1.分割登记。符合以上分割、转让条件的企业,必须先办理分割登记手续。
2.缴纳税费。企业已经办理分割登记,转让前应按规定缴纳交易税金、违约金、闲置费等有关税费。
3.优惠政策。原企业在取得用地后已享受项目建设“一厂一策”等优惠政策,整体转让或分割转让前,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收回已经享受的“一厂一策”优惠(司法处置除外)。
4.项目备案。买受企业实施的项目必须先报县经信部门备案或核准。
5.分割转让。企业凭分割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分割转让手续。
6.转移登记。企业凭《分割(转让)登记审查意见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对通过司法处置分割拍卖用地的办理程序
1.提出分割方案。已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土地分割,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债务处置需要,结合处置地块及建筑物布置状况向县行政审批中心提出分割申请。由县行政审批中心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现场踏勘后,确定分割拍卖方案。
2.组织司法拍卖。人民法院根据相关部门确定的分割拍卖方案组织司法拍卖。分割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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