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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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分析、比较和完善 作者:朱国海  上传时间:2006-5-9 0:0   1、绪言   澳大利亚著名的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里查德·多宁认为“税制改革不可避免地要采取一揽子方法。人们所接受的税制改革方案不得不结合成为一个平衡的整体。如果要从中挑选出那些受欢迎的部分而抛弃那些不受欢迎的部分,那将是灾难性的”[1].   1.1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过两次大的税制改革。第一次是1983-1984年的“利改税”,它对计划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是对政府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第二次改革是从1994年开始,是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把各类企业的税制基本统一起来,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是这次改革留了一些尾巴,不是很彻底。新一轮的改革是在前两次改革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税制和完成税收体制方面的改革。打一个形象的比喻:第一次改革是打地基,第二次改革是建立框架,第三次则是在框架的基础上逐步去盖成一幢完整的大楼。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这样的背景要求决策者从更高层次来考虑税收制度,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需要。由于70年代过于强调税制促进经济发展与实现社会纵向公平的功能,税制设计复杂化,税率档次多且优惠与减免繁杂,不仅扭曲了人们的消费、储蓄与投资决策,而且没有达到公平目标。同时因税收征管相对落后,偷逃税现象严重,为调节收入分配设置的高档税率几乎无人适用,富人的实际税负有时比穷人还要低。   现代西方经济学将个人所得税认为是一种不易转嫁的税种[25],并且该税的增减不易对物价产生直接的影响,征税对象和纳税人都很明确。而且通过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不仅可以起到“自动稳定器”的功能,还可以对社会分配的公平提供一条现实的道路。个人所得税从18世纪末产生以后发展非常迅速,现以成为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之一,个人所得税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及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理论界受到高度重视,并普遍认为它是一个优良税种,它的地位如何反映了一个国家税制体系的先进程度。但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在政策实践上未提高到应有的地位,其作用未得到充分的发挥。特别是近几年来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不公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大问题,因此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改革策略是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的。   1.2研究现状和目的   个人所得税自1799年由英国首创,经历了两个多世纪的发展与完善,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并成为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我国目前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社会分配不公日益显现,而个人所得税却具有公平社会财富分配和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而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征时间短,实践经验上的缺乏,理论上的滞后。所以对其理论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笔者作为一名在税务系统最基层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对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操作中的缺陷有切身感受,更增加了我研究个人所得税的兴趣。本文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入手,通过对国外个人所得税的比较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些具体设想,期望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3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手段有比较分析、查阅文献等方法。多视角地研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   总之,本文的研究借鉴了国内外的一些专家和学者的观点,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力图提出切实可行的论点、论据,找出解决方法,本文提纲如下图:   2、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介绍   2.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我国个人所得税始于20世纪初。中华民国成立后即公布了《所得税条例》,但未真正实行。直到1936年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后,才真正开征了个人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了《所得税法》,包括了个人所得税内容。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到1980年之前这段时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这一时期,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简单,收入来源单一,收入水平较低,个人收入差距不大。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了解决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的所得征税问题,国家财税部门开始研究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1980年9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于同日公布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该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住满1年的个人和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是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个人。征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利息等6类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6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从5%—45%不等,其他5类所得均按照20%的税率计税。为了适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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