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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理事会第2004-853-EC号规章
欧洲议会、理事会第2004 / 853 / EC号规章
2004年4月29日
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
根据欧共体成立条约,第152(4)(b)条,
欧洲联盟执委会的提议,
的意见,
经与各地区委员会,
按照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
鉴于:
(1)根据第85/2004号规章,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为食品经营者制定相应的卫生规则。
(2)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特定食品需要特殊条款制约尤其指被经常报道含有有害微生物及化学物质的动物源性食品。
(3)在通常的农业政策条款中,采用了许多指令来建立针对产品(条约附件I列表中的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特殊健康规则。这些健康规则减少了相关产品的贸易障碍,在确保较高社会健康水平的同时推动了国内市场的建设。
(4)处于对公众健康的考虑,这些规则包含了一些共同原则,特别是生产者与主管部门间的职责关系、公司生产结构上和操作上的卫生要求、企业验证所需的程序以及对存储、运输和健康标的要求等相关问题。
(5)这些原则构成了地生产动物源性食品的基本原则,允许对现有的指令进行简化。
(6)通过随时随地对所有动物源性食品应用相同的规则,我们有望更进一步简化相关规章。(7)第85/2004号规章中要求,食品工业生产者必须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实施及维护初步生产后的食品生产、加工和分发的各阶段及相关操作,并允许简化。
(8)总之,这些原理证明在现有的规章中重新建立健康规则是正确的。
(9)重建这些规则的重要目的就是确保公众高水平的食品保护,特别是使全共同体的食品商业生产者使用相同的规则,并确保国内市场在生产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上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促进共同的农业政策目标的实现。
(10)维持和严格动物源性食品卫生规则是必要的,也是为保护消费者安全所要求的。
(11)委员会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家庭使用的初级产品,也不适用于以个人消费为目的第85/2004号第85/2004号第85/2004号II中的条款。
(27) 科学的建议会加强共同体食品卫生法制建设。鉴于这一目的,应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咨询欧盟食品安全局。
(28)考虑到技术和科学程序,委员会与各成员国应在欧盟食品链与动物健康常委会内保持密切有效的配合。
(29)食品卫生新法规正式实行后才可以应用本法令中的规定。应该考虑在法令正式实行18个月后应用新的规定,以便给相关产业足够的适应时间。
(30)执行这一法令规定所需相关措施应根据欧洲议会1999年6月28日颁布的第1999 / 468 / EC 号规章制定,其制定了在执行委员会颁布的权力法令时所需的相关程序。
兹采用:
第1条
范围
1. 本规章是为食品经营者制定具体的动物源性食品卫生规则。这些规则是对852/2004号的补充,可应用于未加工或加工过的动物源性产品。
3.本法规不适用于下述情况:
(a) 私人消费的初级产品;
(b) 用于家庭消费的产品准备处理及存储;
(c) 直接小量供应初级产品给最终消费者或本地直接供应产品给最终消费者的零售商;
(d)直接小量供应家禽和兔肉(农场内屠宰)给最终消费者以及向最终消费者供应这类肉制品(与鲜肉供应一样)的本地零售商;
(e) 猎人直接将野味或野味的肉供应给最终消费者或供给最终消费者的本地零售商。
4.成员国应在法律许可下建立法规管理第3段(c),(d)和(e)中提到的活动。此类国家法规应确保本规章目的的实现。
5.(a)除非明确,本规章不适用于零售商。
(b)但是,本规章适用于一方零售商向另一方提供动物源性产品的情况,除非:
(i) 交易只包括存储和运输过程,此种情况下附件III中的具体温度要求仍然适用,或者
(ii)有一方零售商只向另一方企业提供动物源性产品,该活动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并属于边、化、受约束的行为。
(c)成员国可以运用国家手段向不适用于上述(a)或(b)条款中情况的本国零售商推行本规章的要求。
6.本规章实施:
(a)有关的动物及公众健康法规,包括更严格的为防止、控制根除特定传染性海绵状脑炎(脑病)而制定的法规;
(b)动物福利要求;以及
(c)涉及到动物鉴别以及动物源性产品可追溯性的要求
定义
下述定义本规章:
1) 第178 / 号规章中制定的定义;
2) 第852/号规章中制定的定义;
3) 附件I中制定的定义;以及
4) 附件II、III中包含的各种技术性定义
第二章 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基本义务
1. 食品经营者应遵循附件II、III中的相关守则。
2. 食品经营者不应使用饮用水、纯净水(如果第852/2004号规章或本规章允许使用)之外的任何物质来去除动物源性产品表面的污染物,若使用的物质符合第12(2)条规定的程序则除外。食品经营者还应注意使用时的各种条件应在相同程序下进行。经营者使用被批准的物质不能影响其遵守本规章要求的义务。
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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