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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pdf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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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pdf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pdf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零一二年六月 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为加强对吉艾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办事程序,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劵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应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限制转让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禁止交易窗口期。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 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 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个交易日内;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 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 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买卖行为事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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