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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国际经济法新论笔记精编
考研国际经济法新论笔记精编
第一节 国际货物贸易法概述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下,有关国家长时间的谈判和努力,于1980年在维也纳正式签订,并从198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截至目前为止,(公约)的缔约方已达67国。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适用领域产生了巨大、深远的影响。但是,《公约》并未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而只调整合同的订立以及买方和卖方因此种合同产生的具体的、主要的权利义务关系,凡合同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的影响等法律问题,都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仍然依赖相应的冲突规范和国内法去解决。
2.(WTO)《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二、国际货物贸易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名为“国际商业术语”(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简称Incoterms),又称之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和2000年数度做出补充和修订,目前必威体育精装版的版本是 (Incoterms2000)。Incoterms2000从买方和卖方与交货有关的义务入手,对FOB、CIF等13种贸易术语的含义作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为从事有关交易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是目前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主要法律规范。最早是国际商会在1933年以第82号出版物形式颁布的,其后又数次加以修订,目前必威体育精装版的版本是国际商会在2006年以第600号出版物形式公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UCP600)。
三、国际货物贸易示范法
1.《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lCC
198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成立了一个由来自不同法律文化和背景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组成的工作组,草拟规范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1994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在罗马召开的第73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lCC)。2004年修订和补充。
2004年版《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共有十章,包括总则、合同的订立与代理的权限、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与第三方权利、履行、不履行、抵消、权利的转让、债务的转让、合同的转让和时效期间。
从其内容来看,它不仅包括了《公约》未曾涉及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有关问题,而且还适用于国际服务贸易合同、国际投资和特许权协议等商事交易。
四、国内立法
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问题
1.从当事人角度:
第l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第6条: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
2.从合同标的角度:
第2-3条的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类型的销售:
(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买以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告。
《公约》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也不适用于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3.没有涉及的问题:合同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的影响、产品责任等。
我国在1986年加入了《公约》,同时对《公约》第l条第l款(b)项保留。《合同法》规定,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另一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所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若未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或未另作法律选择,则自动适用《公约》。但由于《公约》的调整范围有限,凡《公约》未规制的事项,如合同的效力等,还须依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在很多时候可能就会适用《合同法》。而营业地在我国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非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所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选择了《公约》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公约》一般是无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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