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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考研复习资料
行政法考研复习资料
行政法笔记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学习重点问题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以行政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所谓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属于监督行政关系,行政主体居于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只有当行政关系为行政法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才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精神财富。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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