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研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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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笔记 第一章? 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立法宗旨上不是保护消费者利益,而是保护竞争者的利益,消费者利益是一种延伸。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经营者之间可能不发生任何经济交往关系,但是只要一方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经营利益,那么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构成了。如甲和乙都是经营家电的经营者,如果甲在销售家电时总是有意地使其销售价格低于乙的定价,他们之间虽然没有发生任何经济交往,但如果甲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成本,那么即对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如,宣传本饭店提供低价服务,结果消费者消费后不是,则是消法保护,若加上比其它饭店低的价格,则还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限制竞争行为(第6~7条)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法律责任三个层次把握 1.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行为主体);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公共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在某个行业或对某种产品依法或者自然形成的具有某种垄断性质的经营者。 两类经营者在某些行业或对某些产品享有其他经营者无法比拟的经济优势,因此他们最容易利用其优势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产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如电信部门安装电话要求用户只能用他提供的电话机,否则不给安装。 (2)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如电信部门对手机双向收费。 (7)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行为主体); 政府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滥用行政权力,搞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封锁,限制产品进入或者资源流出本地市场,其目的是为了谋取行业或地方的局部利益。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某省某地的政府部门成立的“馒头管理办公室”限定馒头经营者只能购买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面粉及其他原料。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行为方式――商品:限制购买 服务:限制接受服务(容易忽视混淆));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对方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品或者附加对方难以接受的不合理条件。如出售畅销商品的同时搭售滞销商品。 4.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行为方式);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招标者和投标者串通,损害其他投标者的利益;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从而使竞争的公平性降低或完全丧失。 第6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7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1.欺骗性交易行为 第5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商标注册权) 这种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某刀具厂假冒德国双立人牌刀具,而其刀具绝对达不到“双立人”的质量标准,这样就会使消费者认为“双立人”也不过如此。因此会使双立人品牌的声誉受到削弱。 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答 案】C 全聚德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故符合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诋毁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前题已述,本题不符合。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低于成本价,本题也不符合。仝聚德与全聚德是不同的名称,不构成侵犯名称权。 (二)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即擅自使用知名(可以是全国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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