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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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标 题】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 号】汇综发[2006]32号 【效 力】有效 【颁布时间】2006年04月19日 【实施时间】2006年05月01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范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外汇局和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各项规定,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本《操作规程》自2006年5月1日施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 附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 ?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项 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外汇局审核材料: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境内机构提交材料如实的,外汇局予以登记。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外汇局应审核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境内机构提交材料如实的,外汇局予以变更。 境内机构的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内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1.开户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2.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及国际承包工程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确定。 3.经外汇局核准后,开户金融机构方可为境内机构办理外币现钞账户的开户手续。 1. 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通过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境内机构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已登记,且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可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金融机构应打印查询结果,与境内机构的开户资料一并留存。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未登记,或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开户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同时应通知境内机构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 2.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户后,须于次日按照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数据的要求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外汇局。开户金融机构在报送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基本信息(o表)时,一般情况下,核准件编号统一填写为“N”;对于特殊情况须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开立账户的以及在政策调整之前已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核准件编号仍填写实际的开户核准件编号。       4.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应当按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外收汇,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3.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括:(1)国际海运及船务运输代理、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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