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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路 晓
[内容提要]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键词]经济法 民商法 行政法 关系
正文
一、经济法的基本概念
(一) 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一词,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的。摩莱里认为,社会产品分配上的弊端是私有制产生的直接根源,因而他从分配上确立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原则,编制了“分配法或经济法”草案。在这之后,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德萨米继承和发展了摩莱里的经济法思想。在他1843年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将“分配法或经济法”专列一章进行论述。他主张建立自由、慷慨、合理的平均分配的方式。他认为,这种分配方式只有伴随公有制的建立而得到实现。1865年,法国的蒲鲁东在《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提出,经济法是行政法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也就是说,行政法和民法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将由经济法来调整,他对经济法的认识已经接近现代经济法的含义。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一词,一般认为是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出版的《世纪经济年鉴》中最先提出的,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之后在许多国家的法学著作和所颁布的法律中,开始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张云等学者认为,界定“经济法”的概念,首先应从法的一般概念入手,对他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描述。历来,学者们对某种法的定义,大体上有三种方法:一是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这是一种通常的定义方法;二是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三是把某种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前两种定义方法,都可能给人带来认识上的缺陷。第三种方法可以较为清晰地告诉人们,某种法是什么和为了什么,所以张云等学者采用了这种方法来给经济法定义。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分。按照法理学的理解,经济法同其他任何部门法一样,由法律规范组成,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法由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体现一个国家的意志,协调一个国家内部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部门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适当管理与协调。当然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这就揭示了经济法是以“社会本位”作为存在的基础。从而划清了它同以国家为本位的行政法和以个体为本位的民法的界限。而且并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而是取决于国家的需要。另外,经济法并不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因此,他们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下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为满足社会经济协调性要求,在干预和管理经济活动中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不是交叉、重叠的,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调整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它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是确立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通常认为,经济法的调整,从功能上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促进、保护、指导;另一方面是限制和禁止。国家对那些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经济关系,需要加以促进、保护和指导;而对那些危及其经济基础和正常经济秩序的社会关系要加以限制和禁止。这些关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认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市场主体参加市场活动时在法律上所有的主体资格。如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第二,调控市场,维护市场秩序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的内部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市场主体的利益保障机制等。
第三,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限制其负面作用,进行宏观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的内部包括计划调控、投资调控、财政税收调控、 金融调控以及其它宏观调控关系。
第四,涉外经济关系。它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如调节与涉外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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