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聘用人员试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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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聘用人员试行管理办法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了适应医院发展需要,保证医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切实保障医院和医院聘用人员(以下简称院聘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院聘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地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院聘人员是指医院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从事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工勤类岗位工作半年以上的非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岗位和条件 第三条 临聘人员工作岗位按工作性质分为以下三类: (一)专业技术类是指被聘用于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计算机管理人员等岗位; (二)辅助管理类是指聘用于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文秘、出纳等岗位; (三)工勤类是指聘用于后勤服务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司机、文印等岗位。 第四条? 临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热爱医疗卫生工作,爱岗敬业,尊重领导,服从安排;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资格证书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续聘人员男性放宽至60岁,女性55岁,涉及专业技术和技能的特殊岗位不作年龄限制;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聘用岗位的正常工作; (六)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聘用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医院分管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聘用计划,提交院务会。聘用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聘用理由、聘用人数、专业要求、人员条件及岗位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 聘用计划经院务会通过后,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招聘。并将招聘计划报县卫生局备案。 第七条 应聘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执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原件交院办审核,并报院务会审核同意后试用,对试用人员发放试用通知书,试用前须到指定医院体检,身体合格者方能进入试用岗位,试用期三个月。 第八条 对经考核符合岗位要求或经统一考试择优确定的聘用人员,试用期内经考核不符合要求者,不予聘用。 第九条 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聘用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双方签字生效。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时,必须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试用合格者,前两年实行一年一聘,满两年后可一年一聘也可两年一聘。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书(协议)一式五份,院聘人员、医务科或(护理部)、财务科、医院办公室各执一份,报县卫生局备案一份。内容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条件等内容。 第十二条 院聘人员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各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院聘人员的个人意见以及在岗期间的表现和用人科室的编制情况,提前一个月决定是否续聘。同意续聘的,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院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科室、院聘人员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合同(协议)期满后不再续聘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用人科室负责办理该院聘用人员的离院手续和收回该聘用人员使用的医院资产。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院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违者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者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二)严重失职,对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无证者三年内未考取执业证,医院一律解聘; (五)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医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聘用人员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使用科室认为不再保留聘用岗位的; (七)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八)院聘人员由医院指派外出进修学习的人员,待遇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自行外出学习者,解除劳动合同; (九)年龄: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的,自行解聘。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与聘用人员解除合同: (一)在医院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医护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与医院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医院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聘用人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院聘人员工资标准见下表。 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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