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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煤系统单元安全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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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煤系统单元安全检查表

电力输煤系统单元 1.1 编制说明 输煤系统主要包括铁路(水路)卸煤、贮(储)煤场、受煤站、(地下)卸煤沟、卸煤槽、翻车机室、干煤棚、原煤仓、转运站、运煤栈桥等设施。 主要设备有翻车机、堆取料机、碎煤机、给煤机、带式输送机等。 1.2 编制依据 1.《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2.《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1996) 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4.《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1部分:运煤系统》(DL/T5187.1-2004) 5.《火力发电企业生产安全设施配置》(DL/T1123-2009) 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7.《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1996) 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1994]227号) 9.《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1.3 安全检查表 本安全检查表检查内容为输煤系统的设施、设备、控制系统及安全装置等。 表1-1 输煤系统单元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情况 检查结果 一、一般规定 1 新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按发电厂规划容量、燃煤品种、来煤方式及当地的气象条件等,结合本期规模统筹规划,分期建设或一次建成。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1.1条 2 扩建发电厂的运煤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利用原有的设施和设备,并与原有系统相协调。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1.2条 二、卸煤装置(铁路(水路)卸煤) 3 铁路来煤的发电厂,其卸车场线路设置除应满足列车车辆卸煤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外,还应考虑入厂煤计量、取样、解冻、重(空)车列检、车辆临时检修、备用车辆存放、检衡车停放等作业或功能的需要。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1部分 运煤系统》第4.1.1条 4 当卸车线兼作列检线时,不宜采用高栈台卸煤装置。如果采用高栈台卸煤装置,则栈台两侧应设置供列检人员通行的布道。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1部分 运煤系统》第4.1.3条 5 铁路来煤的发电厂,其卸煤作业区出入口应设置灯光和音响信号。必要时还应装设铁路信号与卸煤机械之间的闭锁装置或脱轨器。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1部分 运煤系统》第4.1.4条 6 卸煤作业区内的铁路道口和经常有人员跨越的铁道外应设置天桥或其他形式的安全通道。 《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 第1部分 运煤系统》第4.1.5条 7 在铁道与汽车道或人行道的交叉地点应设有“小心火车”的标示 牌。如交叉地点为交通要道,必须设拦路杆,并有专人管理,在机车到来前及时放下。在通过厂内铁道时要特别注意有无机车驶近。当机车驶近时不准抢过铁道。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96条 8 储煤场内煤堆底部与靠近煤堆的铁轨间至少应有1.5m的距离,如有装煤或卸煤的机器(如坦克抓煤机、推煤机等)须在其间进行工作时,还需适当放宽。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107条 9 当由铁路来煤时,卸煤机械的出力应根据发电厂的容量和来车条件确定。在正常情况下,从车辆进厂就位到卸煤完毕的时间,可按不超过4h考虑,严寒地区的卸车时间可适当延长。 一次进厂的路用车辆数量,宜按日耗煤量确定: 1、每日耗煤量在2000t以下的发电厂为1/3列车; 2、每日耗煤量在2000t~4000t的发电厂为1/2列车; 3、每日耗煤量在4000t以上的发电厂为整列车。 当采用单线缝式煤槽卸煤时,煤槽的有效长度宜为10节车辆的长度,最大不应大于一次进厂列车长度的1/2。当采用双线缝式煤槽时,每线煤槽长度不宜大于10节车辆的长度,最大不应大于一次进厂列车长度的1/4。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2.1条 10 铁路来煤的发电厂,当耗煤量在250t/h及以上或发电厂容量在400MW及以上时,可考虑翻车机卸煤。耗煤量在350t/h~800t/h或发电厂容量在600MW及以上时,可设置两台翻车机。 当发电厂燃用大块煤、冻煤、耗煤量在200t/h及以上时,也可采用翻车机卸煤。 当来煤车辆中有不能翻卸的异形车辆时,其卸车设施宜结合空车清扫,在空车线一侧做50m左右的地面硬化处理。当异型车比例较大时,可设置相应的卸煤设施。 按发电厂规划容量考虑只设一台翻车机时,应有备用卸煤设施。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第7.2.5条 11 由水路来煤时,应装设码头卸煤机械。卸煤机械的总额定出力应根据与交通部门商定的煤船吨位及卸船时间确定,但不应小于全厂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300%,全厂装设的卸煤机械台数不宜少于两台。 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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