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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2012级海关法规1章.ppt.ppt
7、其他主要制度 (1)滞报金制度 (2)海关对超期未报关货物管理制度。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3)误卸、溢卸货物的管理制度。经海关审定,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 (4)对声明放弃货物的管理制度。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5)暂时进出口的货物管理制度。 ——要求货物必须如期进境或复运出境。 (6)海关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制度。 第二节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实施监管是运输工具本身合法进出境的保证,也是对其所载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前期阶段。 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法:规定和调整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进行实际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海关与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驾驶、乘务人员、运输企业及其经营人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运输工具进出境并不改变其所有权;反复多次进出境;属于交通运输业;负责人依实际情况向海关申报并接受监督。 一、监管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义务的规定 (一)根据运输工具监管法,各运输工具负责人均有义务保证运输工具: 1、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并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2、停留在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驶离。 3、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办理海关手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4、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5、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时间,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6、运输工具装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装卸完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上下进出境运输工具的人员携带物品的,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检查。 7、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8、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需经海关同意,并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改营境内运输,需向海关办理手续。 (二)根据运输工具监管法,运输工具负责人有义务: 1、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2、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执行职务,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提供方便。 3、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 (三)根据运输工具监管法,运输工具负责人应保证: 1、进出境船舶、火车、航空器到达和驶离时间、停留地点、停留期间更换地点以及装卸货物、物品的时间,事先通知海关。 2、进出境运输工具兼营国内客货运输,须报经海关同意,并保证符合海关对其从事进出境客货运输的监管要求。 二、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 1、除经国家有关部门特准者外,只准在设立海关的港口停泊和装卸客货。船舶从进港起到离港止,应当受海关监管,装卸货物、旅客行李、国际邮袋和其他物品,须经海关许可。 2、船舶进境,船长应向海关送交船舶进境报告书和有关文件:进口货物清单、进境旅客清单、船员自用和船舶备用物品、货币、金银清单等。出境时交验出口载货清单、出境旅客清单、船员清单、使用人民币结余清单等其他单据。 3、船舶到港后,在海关检查船舶和船员行李物品完毕以前,船员未经许可,不准离船。船员携带自用物品、货币、金银上下船,应当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放行。 4、海关检查船舶,船长应指派人员到场,并且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船上的房间、舱室和储存场所。 三、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的监管 1、对集装箱体本身有专门的技术要求和严格的核发牌照规定。集装箱体从国外购进或售给国外,不论装货与否,均须填写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购进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集装箱投入国际运输,集装箱所有人须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暂时进口的外国集装箱,不论装货与否,均应由进口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单独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具函保证3个月内复运出口。 三、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的监管 3、集装箱装载货物进境,应有加封装置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应向海关申报并在交验的进出口载货清单、运单上,列明所载集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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