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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精装版中国法制史(全).ppt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二、诉讼制度的特点 (一)皇帝进一步控制最高司法权 他握有一切死刑和重案的最后裁决权,各类会审均须由刑部“拟律以奏”,然后依旨执行。亲自审案,任意用刑 (二)“厂”、“卫”特务性机关参与司法 侦查缉捕之权 监督审判之权厂卫有讯问权,判决权仍归法司独有 法外施刑之权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各种会审制度的发展 (一)九卿会审(又称“圆审”) 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 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二)会官审录 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 (三)朝审 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四)大审 宪宗命司礼监,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至十七年(成化),定在京五年大审”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代立法概况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发展变化 第三节 清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第六节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中央设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法司” ,分掌审判、司法行政、监察。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的制度,即 “三司推事” 地方司法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 二、主要诉讼审判制度 (一)诉讼制度 1.诉讼的提起:告诉、告发和举劾三种方式。告发是指举告或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举劾是指各级官吏和监察机关代表国家对重大案件履行主动纠举的职责 2.诉讼程序及直诉:诉讼须逐级进行,特殊情况允许当事人直诉 (邀车驾、挝登闻鼓及上表申诉 ) 3.对告诉权的限制 第六节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 (二)案件的审判 1.回避制度 《唐六典》中第一次规定, “换推”,“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2.证据与刑讯 审讯采取“纠问式” 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贵族 官僚,如应议、请、减之人;另一类是老幼废疾之人。 3.判决须引律令格式正文,“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 4.上诉制度 第六节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 (三)刑罚的执行及监狱制度 1.死刑复奏制度及“秋冬行刑” 隋确定死刑须经“三复奏”方准执行,唐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要求更加严格,须经过“五复奏” 死刑的执行,唐律沿袭汉代以来“秋冬行刑”制度进一步严格规定,必须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执行 2.其他刑罚的执行 3.监狱的设置及管理监督 唐发展了创自汉代的 “录囚”制度,包括皇帝亲自录囚、上级司法机关定期或不定期的录囚和大理寺及狱官“五日一虑囚”的定期录囚三种。 第六节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 三、监察制度 中央设有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台中分设台院、殿院、察院专门负责代表 皇帝自上而下地监督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吏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制度以及是否忠实履行职责 还设置了谏官组织,属下的谏官分别隶属于中书、门下两省,是一种由谏官行使的、针对皇帝和决策机关的自下而上的监督 唐代统治者认识到了监察制度对于巩固中央集权制度、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构统治效能的重要,因此不仅扩大了机构,而且加重了职权,形成了一整套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第二节 辽金两代立法概况 及法制特点 第三节 元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 北宋初至仁宗朝末年,立法基本指导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从法律上肯定“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 的政策,重在刑事和行政立法 神宗熙丰变法以后到北宋末年,“熙丰变法” 对宋初以来法制影响颇大。其立法思想变以法律强化中央集权,为以法律来适应封建商品经济的畸形发展 南渡后至宋亡于元,立法思想主要受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的影响,朝廷 “择善而取” ,在司法中表现为对一般犯罪刑罚有所宽缓,以此缓和内外矛盾。随着商品经济畸形发展,以大量敕例、指挥变通旧律,在有关婚姻、 财产继承等方面的律法中尤其如此。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二、宋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一)《宋刑统》的编纂及其特点 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以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与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作为一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 (二)编敕及其他法律形式的特点 1.编敕:敕是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 。编敕,是将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过程。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2.条法事类:南宋,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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