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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有财产的意义? 2、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 3、对共有财产中不动产的无权处分能否使用善意取得? 注意三个问题: 《合同法》第51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106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案 例 8 “夫欠妻薪”的协议有效吗?   一位30 岁的少妇到法院起诉其54 岁的外籍丈夫,要求他按公证的婚前财产约定支付每月5000 元的报酬。原来,杨女士与丈夫于1997 年9 月结婚, 婚前双方签订了家庭财产约定书,并经过公证, 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以各自名义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在婚姻期间,丈夫每月支付妻子劳动报酬5000 元,无论丈夫经济状况如何都须无条件按月给付。   如果丈夫提出离婚,该报酬仍应按月给付至2007 年9 月1日。如果妻子提出离婚,则从解除婚姻关系起自愿放弃约定。婚生子女由丈夫承担抚养及教育费至生活独立,妻子可以自愿负担或者不负担。家庭的共同开销主要由丈夫负担,妻子可以自愿承担或者不承担。原告说,从2003 年3月起,丈夫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因而构成违约。 《法治快报》 2004 年03 月31日 有效?无效?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因违背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而违法? 因违背善良风俗而违法? 因显失公平可撤销? 该协议是否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 “劳动报酬”从离婚到2007年9月所协议支付的月5000,是否恰当?   《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14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 例 9 父母、夫妻、房产   某男女2002年结婚。男方父母在婚前为男出资160万元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2005年,该男女意欲换房,于是男方卖掉自己名下的房屋,以该房款外加他们自己的80万元、男女方父母各给付的40万元,购置装修大房子一套,产权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2009年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主张该房屋产权,女方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予以分割。 诉讼中,男方父母证明说,婚前出的160万元是送给男方的,婚后出的40万元也是给男方一个人的。 问:该房屋产权如何确定? 《解释二》第22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释三》第7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世纪“中国丈母娘意见最大”的条文 《解释二》第22条,主要明确了父母出资的性质是赠与而不是借贷;确定该项赠与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还是对一方赠与的标准,即:赠与发生的时间+赠与人的意思。 《解释三》第7条与解释二第22条相比,规制的对象有所不同。司法解释(二)明确了父母出资的性质,并不涉及双方购置房屋产权的归属; 《解释三》第7条则直接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屋等不动产的产权归属作出认定。因此,司法解释(二)第22条是否属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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