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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强化阶段刑事诉讼法复习提纲 复习科目:刑事诉讼法 主要知识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重点)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法院没有侦查权)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军队内部的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决定逮捕(自侦案件) 3、法院:审判权、决定逮捕权。 权力的行使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 三机关分别行使;依法行使。 二、审判公开原则: 1、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被告人为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被告人为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只能在侦查阶段】,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终止审理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用判决】: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没有犯罪,只有违法行为,只能做无罪判决,不能做终止审理】;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5年、10年、15年、20年,4个阶段,超过最长时效的,需要最高检批准】;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签署】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侵占罪(绝对告诉才处理)】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其他侦查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根据与诉讼结局的关系,诉讼参与人又分为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管辖 一、立案管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部委《48 条》第 6 条)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另外机关配合 三、 地区管辖 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注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视不同情况处理:(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以下案件:A.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B.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C.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D.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五、特殊案件的管辖 1.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2.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 3.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 4.国际列车(协议;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5.驻外领使馆(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6.领域外(离境前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7.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 8.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由该地法院管辖) 9.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脱逃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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