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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类型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标准。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①内容的一般性与抽象性; ②形式上的非规范性与不确定性; ③效力性的统帅性和贯穿性; ④功能的补充性与强行性。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类型 1、近代以来民法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类型: ①主体平等原则。 法民8:“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② 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 法民544:“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 法民545:“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补偿时,不在此限。” ③契约自由的原则: 法民1101:“契约为一种合意……。” 法民1108:“下列四条件为契约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负担债务当事人的同意;订立契约的能力;构成约束客体的确定标的;债的合法原因。” 法民1109:“如同意由于错误、胁迫或诈欺的结果,不得认为同意已有效成立。” ④过错责任原则: 法民1382:“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法民1383:“任何人不仅对其行为所致的损害,而且对其过失或懈怠所致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 2、《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类型: ①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第3条) ②自愿原则; (第4条) ③公平原则; (第4条) ④等价有偿原则; (第4条) ⑤诚实信用原则; (第4条) 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第5条) ⑦遵守法律与政策的原则; (第6条) ⑧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7条) 3、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具体部门原则的关系: ①联系; ②区别。 4、适用: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 ☆讨论:信赖保护是否应成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各述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 1、平等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2、平等原则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最基本的原则。 3、实质内容:机会平等与结果均等。 孔子:“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均,不患寡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 ” 4、平等原则的演进: ①社会从不平等走向平等; ②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 5、平等的具体内涵: ①人格的平等: 人格平等就是在法律上不分尊卑贵贱、财富多寡、种族差异、性别差异,而一律认为人与人的抽象人格是平等的。? ②地位平等; ③受保护平等 。 6、不存在绝对的平等。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1、含义: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务。 2、内容: ①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 ②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③确立国家机关干预民事主体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3、对自由的必要限制。个人自由与他人权益保护、社会秩序。 4、意思自治只能在法律行为领域才能得以实现。任意法与强行法的关系。 四、公平原则 1、概念: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 2、功能: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3、公平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显失公平。 《合同法》5:“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政治公平与经济公平;城乡二元结构。 讨论:教材不将公平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是否合理? 五、诚实信用原则 1、含义:简称诚信原则,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恪守承诺,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功能: (1)确立行为规则的功能; (2)通过解释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功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3)平衡各方利益的功能 。 18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该法典第858条规定:“契约之履行,除依特约、法规外,应遵守诚实信用,依诚实人所应为者为之。” 子日:“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ni) ,小车无軏(yue) ,其何以行之哉?” (《论语·为政第二》) 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论语·颜渊第十二》) ★德民242:“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照顾交易习惯,履行给付。” ★日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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